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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秦书 秦书 卷五十四 酷吏类第四

作者:张仕一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3-11-20 13:09:38 来源:笔趣阁

姚宝,字国珍,河间成平人。聪敏而好法,常与同乡童子拟审公堂。其县令见之,奇而闻之于郡,郡用为法吏,每干办速达,越凡人数倍。遂迁为本郡监御史。

尚和既弑梁废帝,欲安拢且制诸郡,遂征河间太守,以宝补太守。宝临郡以法,刚肃明察,犯者无不在常刑之外,另行鞭挞。

圣王既破尚和,降河北,宝以郡归诚。圣王承制犹以为河间太守。后赵政牧冀州,闻其刑肃,微行其郡中以问之,人皆言:“宝每私加刑罚,致人伤没,此间苦宝久矣,几不聊生。”政遂诉宝增刑于常法,请正其罪,诏免其官。宝发愤而卒,时年五十二。

王彻,字知明,辽东昌黎人。彻能言善辩,郡中无能屈之,州荐补涿鹿尉(注曰:在上谷)。时在开阳末、昌武初,民多受鲜卑寇盗而破家,落草为寇,盗行县中,彻每勒兵追讨,无不绞戮。

昌武四年,迁上谷尉。时干戈数动,颇起征役,彻催促最甚,有后期差漏者,则于郡市设大篣以击其背,少者数十,多者逾百,至于皮开血喷,肉绽骨碎,观者无不仄目而唉叹。

昌武九年,以征调最,擢为上谷太守。郡中相号哭曰:“我辈无复遗类也。”相属走他郡,或诣阙诉告,太宗乃使使阴检之,果如所诉,于是枷之送京师。帝问之曰:“何以行私刑邪?”彻对曰:“忠心为公,何言私刑乎?”帝又问曰:“皇朝刑有制章,何以妄加?”彻对曰:“忠心益,所以刑加。”帝勃然曰:“真狷痴也!”诏免其官,徙豫章,卒其地。

董义,字慕仁,弘农宜阳人。少有勇力,颇轻剽,与郡中少年无赖为劫盗。弘农为关内外要冲,行商贩旅所经,义每拦掠。

赵氏篡逆,义潜藏山谷,复行劫掠。曹国公尤齐贤军至弘农,义率所聚降之。齐贤以之为宜阳令。

义初为令,敛迹修容,恂恂自危。既而放肆苛酷,每阴求人纤过,锁之深狱,求其家以赎金,以此致富,一县苦之。

永弘五年,征为卫尉丞,举县擂鼓奏乐以庆。义既在龙辇之侧(注曰:谓在京城为官),不得逞其欲图,颇恶之,遂以金与朝中重臣,求外出。

永庆元年,出为代郡尉。义虽外出,而不为一郡之守,遂亦减其恣肆。四年,太守致仕,义遂补太守,于是严刑峻法,以慑郡中。而代郡边塞之所,临狄迩胡,民风彪悍,不堪忍欺,遂相结入其郡府而杀之。

云瑞,字万福,中山卢奴人。以贤良为州郡荐补广昌尉(注曰:在中山郡界),累迁安平太守。

瑞之在安平,广布谍查,得人之失,穷加治索,郡内畏之。而瑞执法公正,有罪者悉罚,无罪者秋毫不犯,以是毁誉参半,以为矫枉过正。

高隆五年,征为执金吾。瑞既为京师执法,每捕挞豪强子弟宾客,未尝以权贵曲意。门阀公卿或有请者,莫有许之。泰盛二年,魏郡冯氏在京者驱逐贩贾而占其卖所,殴人至于断骨,瑞遂捕而鞭之,冯氏大怒,阴募人刺杀之。穆宗知之,诏求刺人者,不得,亦不究冯氏罪,有识之士明时局之败矣。

桂济,字伯康,金城令居人。金城在西垂,民风好武,人皆习弓矛,济尤善之,每发无不中的,遂为郡中将佐。高隆四年,累迁为陇西郡尉。五年又迁河内太守。

济在河内,犹以边地军法治郡,而苛暴更甚,吏民有犯者,则鞭挞捶扑相继,至于嘶吼之声,闻乎数里。

天正二年,征为郎中令。四年,又出为凉州长史,之官,于道病卒。

史臣曰:先皇之编法立刑,造牢辟狱者,所以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然有昧钝暴虐之人,苛酷残忍之吏,矫枉过正,吹毛求疵,至于黔首嚎哭,苍生泣吼,岂非回先皇之本心,而悖王者之治则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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