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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流伐清 第一百九十六章 鉴

作者:样样稀松 分类:言情小说 更新时间:2023-04-20 15:33:19 来源:笔趣阁

认真读史,举一反三,吸取精华,反省自己,思考人生的真谛,研究这个时代治理国家的政策,能使朱永兴才学更博、智略更广。而阅读史书,不仅使他在学识上会有提高,其文学素养和思想水平亦有所长。

古人有言:“以铜为镜,可以整衣冠;以人为镜,可以辨得失;以史为镜,可以明兴亡。”在闲暇时的读史生活,鉴古今成败及名臣言行可法者,一一具志诸胸中,对朱永兴的影响巨大。当然,目前还不明显,可从其此后的言行中,很多却可以感受到他的变化。

在传授、教导,也在学习、吸收,朱永兴可不敢小瞧古人,更不认为凭自己来自后世的一些见识便能将古人玩弄于股掌。所以,他走的是改革之路,却并不急于求成,步子也迈得稳健,力争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逐渐适应。

在军事上的改革是最明显的,但这也是形势所迫,能够获取胜利,便不会有什么反对。在政务上则要谨慎,一些原有的政策本来便很好,朱永兴可以照搬照用或稍微修改便实施的,则不必用标新立异来表现自己。

比如孙可望治理滇黔时提倡修路,提倡百姓家家种树,朱永兴便稍加改动推行如故。此举既改善了交通运输的状况,百姓院落中亦是树木葱绿、冠盖遮阳,成为一道悦目的风景线。

“重廉吏,除贪酷,不时差人易服色,暗访察,有廉者立加奖擢,贪者立拿惩办。传示各府州县”。

“立登闻鼓,凡政有不便于民,许人赴诉,立即除之;有可以便于民者,立即行之”。

“令地方上,不论绅士军民。有为地方起见,即一得之愚,亦许进言,立引见,不许拦阻,即妄诞之言亦不深究。奖节孝,复乡饮,浚海口,省耕省敛。凡有利于民者无不备举”。

“凡发兵征战,所过大路,鸡犬不惊,百姓卖酒肉者路旁不断。如有擅夺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斩;如该主不首,连坐;该管官失察,责八十棍。立法若是之严,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

如上皆是大西军经营滇省曾采取过的措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说明孙可望还是很有些才能的。朱永兴不管是谁施行过的。只要有效便下谕令实施。

至于其他的一些新政策,朱永兴也尽量改头换面,使其契合时代,契合民众的传统心理,尽量使民众少些惊异和猜疑。

在历史上,很多政策不是不好。而是在执行中出现问题。毕竟,对于一个正常的政府来说,出台政策,以维护并保持社会稳定是关系到切身利害的,没有谁会故意引起社会的动乱。但与民有利。或许便会与官僚和豪强的利益种突,好的政策便会被阴奉阳违,便会被曲意修改,从而成为害民之政。

说到底,还是吏治的问题。而这其中,又涉及到了人治和法治。事实上,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其老百姓置于死地。

所以,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

而且,既然是一种治国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

追根究底,人治与法制论证根源还是要从人的“性善”、“性恶”说谈起。就理论角度来说,法制更符合运动论,能够约束由于人思想的变化而做出的行为,因此,一个强大的国家依赖法制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即便朱永兴是穿越者,也不敢自大到认为他剽窃的政策措施便一定能够适应这个时代。社会结构不同,生产力不同,人们的思想水平不同,道德观念不同……这些在政策制定和推出时,都是要必须加以注意的地方。也就是说,政策的先进与否,是与时代特点密切相关的,拿来就用,那不是睿智,而是愚蠢。

所以,朱永兴在形势稍微稳定之后,便一直表现得很谦虚、谨慎,尽量与智囊或属下商议后再作定夺。这样做,一方面是强调集体智慧,另一方面是使他的思路和别人的时代特点相结合。同时,这也是在逐渐摆脱人治的弊病。

“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儒家的“人治”主义,过于重视人的特殊化、思想道德高度与自觉性,这种“贤人”政治的条件和基础显然过于理想化了。

人性善,还是人性恶,对于后世的朱永兴来说,似乎不是什么纠结的问题,毕竟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他见过了太多丑恶的东西。与其相信人的道德修养,倒不如用法律条文加以约束。

“立国之初,宜用宽典,既彰殿下仁厚,又不致人人自危……”

“不然,法贵于严,庶不至流弊。俾后之守者,自易治耳。况地方新复,非严无以统众,惟在制宜而已……”

引经据典的文字朱永兴粗粗略过,沉吟了半晌,提笔在文件上写道:“法者,非为人亡政息,亦非为短期之措,之初、之后,皆当遵照执行,是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至于宽严之度,法未颁布前可认真研讨,颁布后则绝无宽贷,犯者虽亲信无赦,是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立法不同于推行政策,政策可依据情况不同加以废弃和修改,法律条文则是严肃的,长期的,绝不能朝令夕改。至于以后,金口玉言、出口成宪地高高在上时,朱永兴也不准备随意践踏。这不是什么高尚,而是他考虑得深远,既是为国家,也是为自己,还是为自己的子孙后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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