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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22

作者:中国通史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3-04-20 15:07:15 来源:笔趣阁

(四)在西周封建制问题上,多数的西周封建论者都把它看作是封建领主制形成的重要标志。例如,范文澜认为,西周的“天子、诸侯、采邑主都从分封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形成一整套的统治体系”①。西周封建论者之所以认为分封制是一种封建制度,是因为他们把构成西周分封制主要内容的“授土授民”看作是一种封建的生产关系,即“授土”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与此相应的剥削形态,而“授民”则构成了封建领主和农奴的对立的阶级关系。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封建论者一般都认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中国封建制的特点。范文澜说,西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统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说来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说来也是一种组织力量②。

(五)在意识形态方面,西周封建论者们认为:西周至春秋时代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农民”,这正是不同于奴隶制的新的基础的反映。

当然,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一致的。例如,对于范文澜关于周前社会经济状况的估计上,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周族在克商以前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无论就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来说,都比商族落后。周灭商并不是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的生产方式,而是由于商王国的奴隶制经济已经到了末路。周灭商后在商族奴隶制的废墟上,逐渐过渡到封建社会,这正和西欧日耳曼摧毁罗马奴隶王国而过渡到封建社会相近①。

关于井田制度,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度。但他也指出,这并不等于说西周的全部土地都实行过这种制度。事实上,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分别行于国野之中,对国(或乡)中的周氏族成员亦即自由农,实行的是非井田制度,而对在野(或遂)的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度②。关于“公田”与“私田”,徐中舒、杨向奎等也和范文澜的解释不同。他们认为那是一种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田制。在论述西周的封建制时,他们更多地从这方面进行了考察。徐中舒说,“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田;统治者彻取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借助农民耕种,则④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4卷第6期。①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②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绪言》。

①王玉哲:《关于范著修订本第一册的几点意见》,《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②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称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公社成员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形态。他还指出,周人征服东方后,并不能改变当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统治者和他的部族居于“国”中,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村公社共同体,称为“野人”。“国人”和“野人”一直到春秋时代始终是身份不同的两个对立的集团③。杨向奎认为,在周代有两种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态。“国人”居于乡遂,是自由农民的公社组织,行“贡法”,即向领主纳贡赋。“野人”居于都鄙,他们的身份是农奴,他们原来的公社组织已经破坏,而被统治者重新编排起来,在这里实行“助法”,即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他还特别强调了古代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①。

反对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这些同志的意见:(一)吴大琨批评了范文澜关于分期标准,即忽视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作用。他指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唯一标准乃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状况,而这二者原是密切结合而不能分割的”②。王忍之等虽然同意“区别两个社会形态的主要关键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但也认为“为了全面、完整地区分两个相连的社会形态,就必须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即生产方式中去寻找”③。其次,他们认为范文澜的有关周初生产关系的变化的说明,是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个别人物的“经验”或“愿望”中去找寻社会发展的原因。他们说,既然西周还没有出现铁制工具,还不可能在生产力中引起巨大的变革,还不可能出现独立的个体生产,因此也就不能产生封建社会。吴大琨认为,只有在奴隶社会内部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以后,才能谈到奴隶社会的崩溃和为封建社会所代替。他们还指出,不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当从它那里获得充分发挥余地的那一些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以前,是决不会死亡的。殷代奴隶制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就不能说殷代奴隶社会已经走到末路。对于把周灭商比拟为日耳曼族摧毁罗马帝国,他们也表示不同意。因为这二者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殷纣时,还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并不是什么“奴隶制的废墟”。

(二)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大都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是一种土地国有制。但是他们却有着不同的理解。郭沫若认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其特征是一切生产资料均为王室所有。王者虽把土地和劳动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私有权。对于“公田”和“私田”,他解释说:王室把土地划成方块(井田)授予诸侯和百官,作为他们的俸禄单位,这就是所谓“公田”。但有些奴隶主除了享有“公田”之外,还利用奴隶劳动垦辟方田之外的荒地,这就是所谓“私田”①。比较多的同志虽然同意郭沫若关于奴隶主土地国有的说法,但他们是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财产形态来理解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马克思说:“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③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①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②。上述同志认为,周天子正是作为“总合的统一体”的代表而君临于全国土地和臣民之上的。杨棫说,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实际上是王室统治下的氏族共同体所有。因为西周的“王”是整个部落联盟,即全体族众共同体的最高代表,而各氏族中的各家族在进行劳动生产时,是使用“王有”即国有形态的土地来进行耕种,并且是定期进行分配的杨。斯维至认为,西周的“公田”是公社农民为“共同体个人”耕作的,而“私田”则是农民各个家族耕种的份地,但它们仍非私有土地,公社农民只是“承袭的占有者”。《诗经》的《臣工》、《载芟》、《甫田》和《楚茨》等,都是描写公社成员集体耕作“公田”的诗。《噫嘻》的“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指的是农民的“私田”;“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则是指“公田”①。

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魏晋时代的尚钺认为,西周的“书社”或“社”基本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国家或氏族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是通过公社共同体,而不是通过个体的家庭户口来榨取生产物和剩余劳动,从而土地还是公有制的②。王仲荦虽然主张西周的公社已是农村公社,但他也认为公社的土地占有制只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才向各个家族私有转化③。关于井田制问题,在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间,也同样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杨宽引用《国语·鲁语下》记述孔子论古时军赋:“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后认为,古时曾以“井”作为田的计算单位,并作为征收军赋的计算单位。井田虽不必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但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当是事实。“公田”也称“籍田”或“耡”,就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于各户的份地,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④。朱本源同意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属于古代东方**国家的土地国有制,但他认为,从理论上推测,周代的井田制中不可能有空间上与“私田”分开来的“公田”,因为在征收实物税时完全没有保留“公田”的必要。在他看来,作为农村公社共有地的“公田”到周代已经消失了,这正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都已集中于国王的手中,也就是殷代的过渡性质的农村公社已经转化为周代的作为**国家基础的农村公社①。金景芳对郭沫若关于井田制的解释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古书上所记述的井田制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业公社”或“马尔克”的要点,基本一致,没有理由说它是“乌托邦”。豆腐干块正是井田制的特征,它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公田”、“私田”是指产品归谁所有,而不是指土地归谁所有。金景芳指责郭沫若硬把“公田”说成是周王给予诸侯和百官的土地,把“私田”说成是诸侯和百官自己开垦出来的田,全然不顾诸侯的封疆以内,土地、人民,悉为所有②。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杨棫:《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新建设》1955年第10期。

①斯维至:《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②尚钺:《先秦生产形态之探讨》,《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

③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④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①朱本源:《论殷代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②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历史研究》1979年第2期。(三)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于“庶人”和“民”的身份问题,主要也有三种看法:主张“庶人”和“民”是奴隶的,主要有郭沫若。在他看来,西周的农业生产者都是奴隶。周金所记载的连同土地封赐的“臣”、“鬲”或“人鬲”是奴隶,庶人则是下等的奴隶;而《诗》、《书》中的农人、农夫和周初分封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殷顽民”等也都是替周族统治者生产的奴隶和种族奴隶③。李亚农的观点与郭沫若的看法基本一致④,田昌五虽然认为西周的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但它认为那是一种宗族奴隶制,而不是种族奴隶制,它属于家庭奴隶制的范畴①。

另外一些同志认为,“庶人”和“民”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公社成员,他们强调农村公社成员是自由民的身份。如吴大琨就明确指出,西周的公民成员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自由民②。日知同意丁山认为人鬲是“编户之民”的看法,他说,“庶人”从许多文献看来,都应当是自由民③。杨棫认为,西周的主要生产力是在国王统治下集合起来的全体族众。《噫嘻》和《载芟》所咏,即族主、族伯、族旅、族强、族以,全族上下老幼一齐出动的场面。这些族众的身份都属于自由民,这一点从《良耜》、《载芟》、《七月》、《楚茨》等诗篇所描写的“农夫”、“农人”于收割后集于公堂(公族的祀堂)祭祀共食的热闹情况也可以看出④。一些同志不同意把公社成员看成是自由民。他们引用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所说的,在亚细亚形态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认为庶人正具有这种特点。金景芳从庶人的家庭、居住、劳动对象、耕作方法、劳动兴趣以及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作了论证和分析后认为,“庶人”与希腊罗马类型的奴隶不同,但也很难说成是农奴。“从表面上看,他依然是公社的成员;但从实际经济地位上看,他已是奴隶”⑤。

持有第三种看法的是杨宽。在他看来,西周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生产奴隶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这类奴隶以“夫”或“人”计算,是战争中的俘虏,《大盂鼎》的铭文记载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二类是婚配成家的奴隶。即“臣”,以“家”计算。第三类是把整个氏族和部落作为奴隶,如《井侯簋》中所说的州人、■人、墉人等。杨宽分析了周初封地的类别,认为当时国王封赏给臣下的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叫土、采、邑、里,这类土地赏赐是连同居民在内的;另一类土地叫“田”,封赏时不附带居民,偶而有连带臣妾的。后一类封地转让时不附带有耕作者,用来抵偿时“田”和奴隶要分别计算。这种不附带有耕作者的“田”无疑是使用奴隶耕作的。《曶鼎》记述“田”和奴隶一起赔偿,《不■簋》记述臣和田一起赏赐,就因为这类田使用奴隶耕作。据上分析,杨宽认为,西周有相当大的农业奴隶。同时他又指出,西周奴隶制有着古代东方③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④详见李亚农:《西周与东周》,上海人民出版社。

①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形态之探索》,《新建设》,1955年第6期。②吴大琨:《与范文澜同志论划分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标准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③日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④杨棫:《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新建设》1955年第10期。

⑤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历史研究》1959年第10期。型保留“村社”残余形态的特点。村社农民,即耕种井田的庶民和庶人,并不是农奴,因为奴隶主已经把奴役农业奴隶的手段运用到“籍田”上,对待村社农民如同奴隶一样残暴。但从身份等级来说,他们又比一般奴隶高,奴隶主并不能加以买卖和屠杀。他们不但有家,还有一些工具和家畜。综合这两方面的特点,杨宽认为,“庶民”或“庶人”实质上就是一种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的种族奴隶或集体奴隶①。

(四)不论主张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还是魏晋是封建社会的同志,都不同意西周封建论者把分封制与封建制混为一谈,更反对把分封制看作是封建制社会形成的标志。例如,郭沫若早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就已指出过:古人所谓“封建”,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封建制度大有径庭。他认为,“封”实指“封疆”,“建”则是“建立社稷”,周初的鲁、晋、卫、滕等国,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则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中也提出了西周封建和罗马殖民制度相似的观点。他说,在中国古代可信征的文献里,“封建”一词并没有秦汉儒家所渲染的那一套严密的等级制度。“作为春秋的文献看,我们仅知道下面的几点意义:(一)封建是为了监视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为条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他们的解释,在主张西周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颇有市场,不少人赞同他们所说的西周“封建”是一种军事殖民制度的观点。

日知对于分封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一种看法。他说,类似西周分封的赐土授民,在东方**的奴隶制国家中是常见的事。例如,在古代埃及就有很多例子。古典奴隶制国家当其属于民主共和(雅典、罗马)或贵族政治(斯巴达)时期,公职由公民选任,连薪水都不要开支,当然更无授民(封建)之必要;东方**国家则不然,君主之下必须有官僚制度,对于官僚贵族必须给予报酬,于是授土授民的制度就发生了①。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于宗法制度的看法与西周封建论者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宗法制度”实际上是父系家长制的产物,是氏族社会的残迹,因此它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更不能把它归结为封建制度,相反,它则是与奴隶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李亚农认为,周族在灭殷时,还处于家长奴役制阶段,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出现,血缘关系还没有完全瓦解。在灭殷之后,他们为了加强对殷人的统治和镇压,必须加强族人的团结和联系。于是,周族创造了一系列的加强氏族组织的办法,而他们的宗法制度也就被保留下来了①。黄子通等也认为,宗族制度是父权家长制家族的产物,因此,“宗法制度开始的时候就是奴隶制的开始”而封建制度的形成倒是在“宗族”与宗法制度瓦解以后②。吴大琨又说,宗法制度的长期留存,正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一种特色③。金景芳更指出,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宗法的关系和封建的关系长期共存,西周的宗法制①杨宽:《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学术月刊》1960年第9期。①日知:《中国古史分期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①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②黄子通、夏甄陶:《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新建设》1955年第6期。③吴大琨:《与范文澜同志论划分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标准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6期。度与分封制分不开,但是不能把封建制度归结为宗法制度。他说,周代的宗法制度具有完整体系,它是周代奴隶主政权的重要支柱。但是,如果把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混为一谈,例如认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国君是一国的大宗等等,则是错误的。宗法只以有同一血族关系的宗族为限,不能包括异姓。一有异姓,宗法即不适用。即使是同一血统,如天子与同姓诸侯,诸侯与同姓卿大夫,也不适用宗法。因为政权与宗法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宗法制度规定“别子为祖”,别子的含义是“自卑别于尊”,即首先把政权与族权的界限划清,使其不相混淆。当宗法与政权发生矛盾时,应当让宗法关系服从政权的关系,不能让政权的关系服从宗法的关系①。春秋战国之交开始封建社会说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战国之交的史学家,以郭沫若等为其代表。

郭沫若的分期主张经过了几次变化。到了1952年出版《奴隶制时代》时,他才把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划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绝对年代则定为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

他认为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开始的主要根据是:(一)把井田制的破坏看作是奴隶制社会崩溃的关键。郭沫若说:“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出现在周室东迁前后,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②。他认为,在井田制下,公家授给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方田叫做“公田”,而奴隶主贵族在方田外所垦辟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公田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私田在初期却完全无税。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亩积逐渐超过公田,新兴地主的私家财富逐渐超过公家,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也就遭到了破坏。

(二)郭沫若认为,“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由于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室和私门之间又起了斗争。在“初税亩”之后三十二年,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三家又来一次“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鲁国的政府实际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其他国家,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赋,”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秦孝公十二年“废井田,开阡陌”,基本上都是属于和“初税亩”同样性质的社会改革①。

(三)对奴隶制关系的估计上,郭沫若认为:“力于农穑”的庶人,在周初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在家内奴隶之下的,而在春秋中叶以后,都提到家内奴隶之上了。《左传》襄公九年、十四年楚子囊和楚师旷的话,都把庶人的地位提高到公卿大夫之下,而在工商皂隶牧圉之上。《左传》哀公二年晋赵鞅誓师辞:“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①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1962年版。

②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人臣隶圉免。”他认为这表明庶人可以免其为奴隶,庶人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成了雇农、佃农、依附农民,但毕竟是从过去的奴隶地位中挣脱出来了。至于奴隶当然还有,这种旧时代的残余一直延续很久,不足为奇,象人的盲肠一样②。

(四)郭沫若认为,春秋战国之际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公室”与“私门”的斗争。他说:“由于私家逐渐肥于公家,下层便逐渐超克上层。天子倒楣了,诸侯起来;诸侯倒楣了,卿大夫起来;卿大夫倒楣了,陪臣起来。在这上下层相克的阶级斗争中,下层者尽力争取民众作为自己的战斗员,故民众的身份也就逐渐改变了。”“这一变革,我们应该认为是革命的变革,它的实质并不是改姓换代的单纯的政治革命,而是使社会起了质变的社会革命”①。田氏代齐,韩、赵、魏三家分晋,是新兴地主阶级采取革命的手段,掌握了政权,而楚、秦、燕则是采取了由上而下的改革。

(五)郭沫若在谈及春秋末年以后的意识形态时说,无论在思想上、政治观点上、文体表现上,都呈现了一个极大的变革。具体说来,对“天”和“人”的看法有了改变,出现了体现为无神论宇宙观的“仁”、“慈”、“兼爱”、“泛爱众”的主张;私有财产权开始被重视;发生了“正名”的要求;文体起了变化,民间形式被重视,有了私家著述的出现②。

当然,在主张战国封建论者当中,有些同志虽然同意郭沫若所说的以井田制的崩溃作为奴隶制瓦解的标志,但是他们对井田制的理解却与郭沫若不同。他们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生产力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土地所有制遭到破坏,公社农民也迅速转化成为个体小农。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构成了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

反对以郭沫若为首的战国封建说的人,除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认为中国奴隶社会开始于殷末周初,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之际才终结外,其他主张春秋战国是奴隶制社会的同志,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秦的统一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社会的确立,一派认为春秋以前是早期奴隶制阶段,从战国到秦汉是发展奴隶制阶段。

黄子通、夏甄陶认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能说明封建制度的开始。

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家长奴隶制时期中土地公有制崩溃以后产生的奴隶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他们分析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及奴隶劳动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基础等特征,认为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奴隶制已开始崩溃,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形成。战国末年各国的变法运动,就是封建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当时的封建生产关系,还没有占统治地位,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中国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封建制度时期①。金景芳在《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一书中也说,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都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中国社会才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他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革命的根本问题,因此,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应该以“政治斗争”与“朝代的更替”为主要依据。

②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②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①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尚钺、王仲荦、何兹全等主张把西周和春秋战国划为早期奴隶制阶段。

在他们看来,春秋时代家长制公社或农村公社虽然开始了解体过程,但还占着重大的优势,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仍然是公社成员。只是到了战国秦汉时代较发展的奴隶制才占了统治地位。这些魏晋封建论者指出,战国时代在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方面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例如由于铁器的普遍使用而引起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发达和城市繁荣,土地兼并与奴隶买卖的盛行,债务奴隶的增多,氏族贵族奴隶主的衰落与工商奴隶主的兴起,以及诸子百家的蜂起并作等等,都不是封建社会形成时所应有的,却正和奴隶制经济初步获得发展的情况相符合。同时,从春秋到战国,也没有出现奴隶制的危机,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奴隶暴动和起义。这也说明,战国时代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奴隶制的发展阶段。

上述两派的反对者,对于春秋战国之交开始封建说的主要根据,作了一些具体的批驳。例如:(一)黄子通和夏甄陶虽然也承认战国时代使用铁器耕种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却认为当时还不是完全的铁器时代。在他们看来,春秋战国时代铁的使用还不足以产生封建制度,而只是证明由西周的初期奴隶制向春秋战国的发达奴隶制过渡的有力根据①。王仲荦对当时铁器已经广泛使用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铁器在开始时比青铜器还要柔软,即使春秋时已用铁,到战国时也不一定普遍使用,在发掘出来的汉代工具中,不仅有青铜器,还有石器,这说明铁在当时不一定被广泛使用②。尚钺认为,战国时代铁器虽然已经比较普遍地展开,但当时铁器的形制不仅很小,而且质地松脆,因之还不能完全排挤石器。由于生产工具的原始性,这就决定了直至春秋时代,中国社会还不能完全摆脱原始社会的脐带;与这种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是封建所有制的形成和奴隶占有制的解体,而是以家长制公社为基础的早期奴隶制的关系①。

由于生产力的提高,逐渐促使土地所有制的变化问题,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徐中舒认为,周厉王废止籍田而征收份地的生产税,说明周族统治者在公社成员的份地上确立了所有权。从此公田私田的分别就在历史上消失了。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终于被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年。东方被征服部族的井田制,变化较晚,春秋时代齐、鲁、郑三国井田制的改变,大致经过了两个不同的步骤。隶属于公室的井田改变在前,隶属于采邑的井田改变在后②。主张春秋战国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代的林甘泉认为,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危机,最先出现在周王畿,它的信号是“宣王不籍千亩”,而其朕兆则已见于厉王时代③。主张魏晋封建说的何兹全则认为,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和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不过使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成为支配形态,而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古典的古代最盛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春秋战国间生产力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变公社所有制为氏族贵族尤其国王的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农民占有制以后,更发展了货①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②《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人民日报》1957年1月19日。

①尚钺:《先秦生产形态之探讨》,《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

②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③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币所有者显贵阶级的大地产所有制。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的发展,就推动这个大地产所有者显贵阶级进而吞并小农,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使小农沦为奴隶④。

(二)关于“初税亩”的解释问题。西周封建论者范文澜认为,实行“初税亩”之后,私田随着公田的废除,失去了私田的意义,农村间允许公开兼并,有人占田多,有人失地多,贫富的分化加剧了。多田人逐渐形成地主阶级,失地和少地农夫逐渐形成为佃农、雇农①。金景芳不同意这种看法,但也反对郭沫若的解释。他认为“初税亩”只是记述剥削方法和数量有了变更,看不出所有制变更的迹象。他引《谷梁传》:“初者,始也。古者什一,借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说明奴隶耕种的田,有一部分是由奴隶主收取全部产品,供奴隶主享用,这就是“籍”。奴隶还耕种着另一部分田,那是由奴隶收取产品用以维持本身生活。“初税亩”就是开始对这种田也按亩收取一定数量的产品作税。这表明剥削方式和剥削量的进一步加剧,但剥削的性质、生产关系的类型并没有什么变化②。魏晋封建论者王忍之对于范文澜的解释也提出了异议。他说,“初税亩”下征收来的税是交给国家的,国家是土地所有者。可是,范文澜把税亩制作为土地公有制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的标志,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即一方面把税亩制看作私有制确立的标志,另一方面又说成是基于土地国有制的物品地租。在王忍之看来,“初税亩”是在私有制确立之后,国家对于自由民征收的一种赋税,而不是什么物品地租。不能把物品地租和赋税制度混为一谈③。

(三)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奴隶,就是西周封建论者们也承认。所以,范文澜说:“任何一个贵族(国君、卿、大夫)都要占有大量奴隶”④,否则贵族的生活和权力将无法保持。不过他认为,当时的奴隶除了使用于工商业之外,主要是供贵族家内役使,奴隶劳动只能说“对农民和小工商业者起了配合作用。”但是,主张春秋战国奴隶社会论者们说,当时贵族和富有者所占有的奴隶动辄就是千人、数千人以至万人以上。这些奴隶不但被用来作家内服役之用,而且强迫他们在手工业作坊里、森林里、矿山里、田野里和江河沼泽里从事各种劳动。《春秋》三传关于俘获的记载很多。大国把小国的“民”俘获来后,“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墨子·天志下》)。贵族之间的斗争,也往往是为了争夺奴隶。所谓“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就是夺取奴隶财产的斗争。不管是贵族或平民,犯了罪要被没为奴隶;破产的人也大多被降为奴隶。这些都表明奴隶制在当时并不是一种残余的现象,而是普遍的现象①。主张魏晋封建说的谢德风更认为,战国时代的奴隶来源是充足的,主要有:(1)战争的俘虏,如《墨子·天志下》说:“民之格者则劲拔之,不格者系累而归”;(2)由破产农民变来的债务奴隶,如《韩非子·六反篇》中说:“天饥岁荒,嫁妻卖子”;(3)来源于罪犯的奴隶,如《左传》昭公三年称:“栾、郤、胥、原降在皂④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①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

②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

③王忍之等:《对的几点意见》,《教学研究》1955年第3期。④王忍之等:《对的几点意见》,《教学研究》1955年第3期。①王忍之等:《对〈中国通史简编〉的几点意见》,《教学与研究》1955年第3期。隶”;又《史记·商君列传》载:“事末利及怠而贪者举以为收孥”;(4)在血缘亲属的假面具掩饰下的同族奴隶,如“隶子弟”、“乡子弟”以及“赘子”、“庸人”、“庸保”、“甿隶”、“庸客”等隐蔽形式下的奴隶。据此,他认为战国时代的奴隶制还处在发展时期,而不能说是奴隶制的衰落时期②。

(四)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唐兰说,郭沫若所提出的“下层超克上层”的现象,都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与社会制度的改变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矛盾的发生,是奴隶制国家崩溃以后的必然现象①。主张战国是奴隶社会的同志也不同意郭沫若的意见。孙秉莹认为,一个社会形态向另一个社会形态转变的时候,必须经过被压迫阶级的武装斗争,摧毁旧的国家机器才能实现。但是,春秋战国之际,并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情。当时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斗争不很剧烈,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生产力一直是上升的。奴隶社会既没有发生危机,也就没有发生革命的条件,因此也就不存在奴隶制崩溃与封建制形成的问题②。金景芳更认为,春秋时代列国卿大夫势力正在膨胀,宗法制正在发展,他们不可能主动地革自己的命。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矛盾还是奴隶主阶级的内部矛盾。只有到了战国时代,奴隶主阶级与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才成为主要矛盾。他批评战国封建论者“把封建社会的出现看得太容易了,以为只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就可以顺利地到达。”“若是认为经济制度的变革,在一般的条件下,可以不通过革命的途径,不通过剧烈的阶级斗争,不通过剧烈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而实现,那显然与‘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的理论不相容,而同‘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说法没有本质的差别”③。

(五)关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问题,尚钺不同意郭沫若的看法。他认为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所反映时代特征和社会矛盾主要是旧氏族贵族的没落,公社秩序和习惯的破坏,奴隶占有制的成长,家长制奴隶主贵族与新兴起的工商地主富有贵族的矛盾。在他看来,墨子的“兼爱”,是从原始公社相助相亲的共同体关系出发,反对私有制,反对分配的不公平及掠夺战争。这是贫穷的小自由民对原始公社生活的回忆和幻想,并不是什么“庶人”奴隶地位的提高或“解放”。老庄学派主张“小国寡民”,要求回复到远古的氏族公社的思想,反映了公社秩序和习惯的破坏以及奴隶占有制成长的社会现实。至于法家,它代表了富有贵族的利益。他们宣扬立法不避亲贵,主张旧氏族贵族在法律之前与一般自由民处于平等地位。这种平等的要求是新兴的富有贵族作为反对旧氏族贵族的号召,争取自由民的支持而提出来的。据此,尚钺认为,春秋战国时代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现实,“恰恰是早期奴隶制向发展奴隶制的过渡,而不是两个不同的生产阶段的更替”①。任继愈虽然同意郭沫若所说的先秦诸子的学说都接触到财产私有制的问题,但他不同意郭沫若把春秋战国时代私有制的确立,看成是奴隶社会的瓦解和封建社会形②谢德风:《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革及其性质》,《湖南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1957年第2期。①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②孙秉莹:《试论我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湖南师范学院学报》,1957年第2期。③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

①尚钺:《先秦生产形态之探讨》,《历史研究》1956年第7期。

成的标志,他则认为它反映了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的形成②。

魏晋封建说主张两汉时代仍是奴隶社会的史学家,有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和日知等人。

日知对于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进行过批评。他说在郭沫若、范文澜二人的体系里,奴隶制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是看不到的,奴隶制的阶级结构是被简化了。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完全被抹煞了。日知指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学者,说周代的奴隶是残余,其实周代的奴隶比殷代多;主张春秋以后是封建社会的学者,说春秋战国以至秦汉的奴隶都是残余,其实自春秋至秦汉,奴隶的数量不断在加多,奴隶的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中心问题。”“如果我们了解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果我们根据客观的历史事实,便不得不承认周代的奴隶制比殷代发展,春秋以下的奴隶制又比殷周发展,否则奴隶在农业生产上的比重始终不及农民”①。这些评论,大体上代表了一些魏晋封建论者的共同看法。

关于汉代的社会性质和古代中国如何从奴隶制向封建过渡的问题,魏晋封建论者的看法可以归纳如下:(一)春秋战国间的生产力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促使农村公社瓦解,形成了小农农村;与此同时,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家长式的奴隶制也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发展的奴隶制。西汉时代官私奴婢的数量很大,奴隶劳动不仅在工商业中占统治地位,即在农业中,也起着主导作用。奴隶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形成了三位一体,操纵着社会生产。

(二)汉代的奴隶不仅可以买卖,存在着广大的奴隶市场,而且奴隶被任意虐杀的记载也很多。奴隶采取的各种形式的斗争以至武装起义,迫使奴隶主阶级和奴隶主政权不得不实行让步,因而从东汉开始,奴隶的地位逐渐有所改善,以至达到解放。

(三)在古代社会,不但有奴隶制经济,还有着其他形式的所有制。汉代虽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租佃制和为数众多的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但决定汉代面貌的是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汉代的自耕小农就数量来说比奴隶多,但由于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兼并盘剥,加上**主义国家赋税徭役的压榨,他们日益破产而转化为债务奴隶。

(四)西汉时代,贵族奴隶主和商人奴隶主两个集团之间存在着矛盾。

商人奴隶主凭借他们手中掌握的大量财富,不仅大事兼并农民,而且损害了贵族奴隶主的利益,破坏了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基础,汉代政权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及汉武帝的“治缗钱”,就是奴隶主阶级内部这两个不同集团之间矛盾和斗争的表现。

(五)西汉末年,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小农的破产,出现了大规模的流民,反映了奴隶制的深重危机。如何使劳动(农民)和生产资料(土地)重新结合,是新的生产方式必须解决的问题。从东汉开始,封建制的因②任继愈:《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所反映的有关古代社会性质问题》,《争鸣》1956年第2期。后来,他改变了这种观点。

①日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素沿着两条线在孕育和生长:一条是自由民身份的下降,一条是奴隶身份的提高。东汉的私家部曲和客,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过程中的产物。到了魏晋南北朝,劳动人民的身份已经从战国秦汉时代的编户齐民、奴隶,转变为依附民、部曲和客。

(六)秦汉战国时代的城市既是政治的中心,又是经济的中心。城市对乡村的支配体现了奴隶制经济对小农的支配。东汉末年以后,在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商品货币关系萎缩,城市衰落,自然经济大大加强,经济生活的支配权从城市转移到乡村。

当然,主张中国奴隶制的下限是在魏晋时代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是一致的。例如,对战国以后奴隶制关系的发展程度的估计上,就有分歧。何兹全说:“战国到西汉中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繁荣时期,小农经济的繁荣是社会繁荣的一面,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领导构成社会繁荣的另一面”①。王仲荦则估计得比较低,他说:“由于古代中国村公社瓦解特别延滞,公社残余遗留特别严重的缘故,自由小农生产,还是占重要的地位,奴隶的劳动,不能尽量代替自由人的生产劳动,建筑在小农农村基址上的**主义政权,它也因此特顽固地起着箝制商人阶级——新兴奴隶主势力发展的作用。从而,古代中国的蓄奴形态的缓慢与不充分,自从汉武帝以后,也更显得有异于古典的希腊和古典的罗马社会中奴隶制那样的较迅速发展和较充分的繁荣”。又说:债务奴隶制的不废除,是古代中国奴隶制“不能臻至奴隶发展典型阶段的重要原因”②。在他看来,债务奴隶制没有取消,战俘奴隶就不会商品化,因而战争中的俘虏就不是当时奴隶的主要来源。对此,尚钺却认为,掠夺奴隶和牲畜是汉朝对匈奴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③。何兹全也认为,秦汉帝国向四方扩张疆土中,俘虏是作为奴隶的,俘虏以外。还半公开地掠夺边境少数民族的人民为奴隶①。

反对魏晋封建论的同志则认为:(一)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是把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作了牵强的比傅。翦伯赞说:“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共同的,或经历过类似的或者相同的阶段,然而这决不等于说,此种类似的或者相同的阶段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他批评尚钺的“魏晋封建论”是“用历史类比法得出来的结论”②。

(二)汉代虽然还有大量的奴隶存在,但是用于社会生产主要部门——农业中的却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同时,当时的奴隶已经不能随便屠杀。翦伯赞说:西汉官私奴婢的数量在当时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奴隶的主要来源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破产农民;不论官私奴婢,不仅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而且成为主要生产者农民的负担;最后,西汉的法律不是替奴隶制服务的法律。根据这些分析,他认为西汉的官私奴婢只是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③。

①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②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文史哲》1956年3、4、5期。③尚钺:《如何理解历史人物、事实和现象》,《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4期。①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②翦伯赞:《“新冒出来”的史学体系还是“旧的传统史学体系”的翻版?》,《历史研究》1960年第3期。

③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历史研究》1955年第4期。(三)郭沫若根据《史记·平准书》中的“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和《汉书·食货志》所载:“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的两条史料,说明汉代的天子本人就是一个大地主,而地方上的中小地主则都是利用贫农来从事耕作,收取租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的租佃制,是秦汉农业中一贯的生产方式。又《史记·平准书》云:“富商大贾,或■财役贫”,《汉书·王莽传》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郭沫若认为“■财役贫”、“分田劫假”八个字,可以概括西汉的全部社会经济。“■财”的意义,包含着囤积居奇,大利盘剥,这样来奴役贫苦的人民。“分田”是把土地分租给贫苦者,而劫夺他们的剩余劳动①。

(四)主张汉代是封建社会的人,对于工商业中奴隶制关系的估计意见并不一致。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中,虽然认为奴隶用于农业生产者少,但却承认用于采铜铸铁、畜牛牧马、手技作业者多。张恒寿也同意汉代的官手工业使用奴隶劳动生产的有冶铁、采矿、纺织、铸钱、造农具及其它修城、漕运种种部门②。但翦伯赞、杜金铭和杨伟立③等则认为工商业中的奴隶劳动是少数“偶然性的”甚至是“反常”的现象。

(五)主张汉代是封建社会的同志承认大土地所有制兼并小农的事实,但却不同意魏晋封建论者关于小农地位和命运的分析。张恒寿认为,小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态,并不是奴隶社会的证明。在西方古代时期,小土地所有制当作支配形态的时期很短,接着便发展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奴隶制发达时期。中国从战国以后,小土地所有制形态维持了相当长期的支配地位,但奴隶制还没有来得及取得支配一切的地位,便被地主农民对立式的封建经济占了统治地位。他说,从汉代的历史看,小农破产后,多数是变为流庸,变为奴婢的是少数。所以汉昭帝的诏书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汉书·昭帝纪》)。东汉时杜林上疏说:“其被灾民,或俱死亡,卒为赁佣”(《续汉书·五行志》注补引《东观记》)①。江泉也认为,农民经不起地主阶级的剥削和苛捐杂税的压榨而出卖子女的情况在历代封建社会都不乏见。我们不能把一部分小农悲惨的命运和决定小农经济破产的原因混淆起来。汉代历史表明,土地越是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破产小农的数量就越多,他们或者沦为佃户、雇农,或者被迫流亡。这说明制约小农经济发展的,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而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②。(六)郭沫若认为,汉代政权对工商业者的打击,是封建制国家要消灭奴隶制残余的一种措施,说明汉代已经不是奴隶社会,而是封建社会。他又①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②张恒寿:《试论西汉时代的社会性质》,《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③翦伯赞:《关于两汉官私奴婢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杜金铭:《从史料运用上略论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11期;杨伟立、魏君弟:《汉代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

①张恒寿:《试论西汉时代的社会性质》,《历史研究》1957年第9期。②江泉:《汉代农业中主导的生产关系》,《光明日报》1957年7月18日。说,如果断定西汉是奴隶社会,那么西汉的政权应该是保护奴隶主的,然而恰恰相反,西汉的政权从一开始就打击工商业者,一直没有间断,而且有时打击得十分沉重,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史记·平准书》说汉政府“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子孙不得仕宦为吏”,以及汉武帝施行告缗钱等史实都说明这些政策是严重打击奴隶主的,所以汉代政权是封建性质的政权①。他又说:奴隶社会固有现象并非“重农抑商”,而是“重农轻商”。“重农抑商”指的是政策,“重农轻商”是传统习惯,两者不能混淆。汉代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是不容许不合法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因此,汉武帝的杨可告缗,打击的是不法奸商,象宁成那样的大地主便没有遭到打击,可见汉代在保护地主而彻底打击商人奴隶主②。

(七)郭沫若说,从意识形态来看,“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两汉奴隶制说者,在这里不自觉地碰着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他们承认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而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的阶段,这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③我们的一些看法上面我们将目前史学界流行的有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三个不同派别的主要论点、论据及其反对派的意见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但没有正面地阐述我们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主张。下面不揣固陋,把我们的一些看法论纲式地写出来,希望得到读者们的批评和指正。(一)关于中国国家的形成问题,我们认为是从成汤时期开始的。根据已经出土的地下资料和先秦典籍看来,传说中的夏代时期,在夏商两个部落中逐渐成长起来的生产力已同当时的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并已存在着阶级差别和国家萌芽的情况下,在成汤伐桀后便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

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式的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她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②。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酋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权力,于是军事酋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③。灭商后的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了商王朝的第一个最高统治者①郭沫若:《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人民日报》1956年12月6日。②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人民日报》1957年第3月5日。③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74─75页。

①详见拙作《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吉林师大学报》1960年第2期。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14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148页。

的。

由于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的社会经济在当时差不多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④,继续存在几个世纪。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的区别,首先是按地域划分她的国民。如下所示,在保有公社残余进入奴隶制的古代中国,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①,而产生居民的地域划分,而是“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②的情况下,按地域划分了居民。这也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了迁徙杂居外,也还有象中国这样的不经迁徙也可以形成按公社组织划分居民的情形。

(二)商灭夏,以及其后的周族灭商后,仍然各自聚族而居,各自保持着原来的公社组织,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的形式组成了一个以不平等的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奴隶制国家。

这种公社,在商代叫作“邑”。甲骨卜辞中的“邑”,大体分为两类。

一为王都之邑,属于天子的都邑,或叫“大邑商”,或叫“天邑商”,又有的叫“大邑”,卜辞中称“■邑”即“兹邑”的也是王都之邑。另一类为国内族邦之邑,有记其邑数者,例如:“弗其?■邑”(《铁》213·3)、“大方伐□■廿邑”(《粹》801)、“■乎告曰[■方]■(乱也)我奠,?四[邑],亦焚廪三”(《缀》117),“沚■告曰■土方■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菁》2)。鄙,在古籍中有“县鄙”、“都鄙”和“边邑”诸义。这里的“鄙”字,当为《左传》庄公二十六年注的“鄙,边邑也”,《礼记·月令》注云的“鄙,界上邑也。”由此,我们又可知道,甲骨文中的“鄙”当为都城外的居住地区,是由若干“小邑”组成,聚于邑之东者叫东鄙,聚于邑之西者叫西鄙,并且各有其田。《殷契粹编》907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占)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这清楚地说明,在商都“大邑”之外的东南西北四方也都有许多“小邑”,所以商王才能关心那里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才要占卜其地的“受年”与否。从此,我们更可以看出,商代时期不管是王都之邑,抑或邦族之邑,都是由一个大邑与许多小邑聚合而成,而且往往以其大邑作为公社名称的。正是因为这样,卜辞中才有某一大邑被侵夺了它的■邑、廿邑、四邑、三邑、二邑等小邑的记录①。

西周灭商后,她的公社组织也是以许多邑聚居而成的。周初的《周公簋》(亦名《井侯彝》)铭中的“州人、■人、■人”是三个小邑的名称,既然它是邢侯所领有的大邑的一部分,那末邢侯大邑内也必定还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簋》铭中还有赏赐“厥囗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侯的大邑中也包括许多小邑无疑。这就是说,凡是某一民族和国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奴隶制的时日,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一般都有许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5页。

①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1、2期。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我国的这种公社,直到商鞅变法前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渐走向了崩溃的道路②。

(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③。

土地公有制是氏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公社所有制。在原始公社解体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公社所有制即公有制,还继续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①。也就是说,这时的公社已经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②,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这就是我国先秦文献中所说的贡、助、彻。这种所有制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叫作井田制度,它可以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得到比较具体的了解。

这种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它经过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前期的一个较长的阶段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渐走向解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当时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其所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受。这也就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田里不鬻”。然而,在这种土地公有制下各级奴隶主贵族逐渐也拥有一些私有性质的土地。在我们看来,中国古代社会中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个是古代公社的解体而产生的;另一个则是那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合法到合法之后,与前者汇合一起而形成起来的。

(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关系的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阶级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

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基本阶级是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受家长制剥削的奴隶;除此基本阶级之外,尚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叫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小生产者阶级。这些阶级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奴隶社会后都成了残迹的事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要被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否定、所代替,家长奴隶制也逐渐要被封建制所否定、所代替;至于公社农民、手工业者,在公社解体后也要进行分化。

②详见拙作《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年第6期。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在我国的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当时的奴隶数量比较少,奴隶之外还有众多的公社农民的存在,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说到这里,人们常常提出问题说:为什么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奴隶社会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家庭奴隶制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区别的。恩格斯在区别这种家庭奴隶制和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时说:“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即他们以家庭成员的身分(从事生产),并且在不知不觉中融化在这家庭里面”①。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叫他们做“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②。这种区别主要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公社残存于当时社会中的长短不同而决定的。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日耳曼人南侵后,改变了罗马帝国的奴隶制时,曾经这样说过:“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③括弧里的这段话,历来的解释是不同的,但细读这段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在此明确地把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同样看作是“充分发达的奴隶制”。这里姑且不谈“劳动奴隶制”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不同,由此肯定“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是奴隶社会,当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数字虽然较之公社农民为少,在生产上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决不能说当时的奴隶只作家内劳动,不参加生产。事实上他们是以家庭成员的身分“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以家庭成员的资格从事农业的、手工业的或家内的劳动④。由此可见,决定某一社会是否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是要看那里奴隶制的发生、发展对阶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

(五)在我国的商周时代,据出土资料和文献记载看来,农业中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是耒耜。耒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上了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耜可能已有金属的耜头或耜刃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表示。

铁制工具在我国是什么时代发明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诗经·秦风·驷驖篇》的“驷驖孔阜”,孔颖达《正义》把“驖”字径作“铁”,这是古书上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驖”,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经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驖”。《驷驖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西周和东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①《反杜林论》附录《反杜林论提纲》,狄兹德文本第435页。转自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2页引例。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3页。

④详见拙作《“众”“庶人”并非奴隶论补证》(兼说商周农民多于奴隶亦为奴隶社会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

说,我国在西周末年铁制工具至少在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上了。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发明了“铸铁”,据研究,发明用“块炼法”取得熟铁即“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我国铁制工具的使用可能已在西周末年出现了。

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尽管替奴隶制度服务的手工业已经存在,尽管原始的而主要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十分发达,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和官商。这就是文献记载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商品也主要是为奴隶主贵族所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篇》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官,出乡不与士凿。”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例如说,祝、史、射、御、医、卜以及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到了春秋末年以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分工的发达,不仅使农工之间有了进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①。《史记·货殖列传》里的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标志着长期存在于战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属货币也就随之而产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是只有在出现铸造货币之后,才能真正代替“以物易物”的阶段。所以,恩格斯把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从而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应该毕恭毕敬地匍匐在货币面前”②。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发展,足以促使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的瓦解,大体上是在商鞅变法前后。

(四)所谓封建,是封土建国的简称,即把一定的土地分赐给某些奴隶主贵族,尤其是分赐给一起作战有功的同姓的亲,异姓的戚,由他们率领一些公社农民到新征服区去建立封国。一些同志把这种封国或封建,视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五种生产方式中的封建制度的主要标志,似难成说。

甲骨文中的土字作■,金文作■,正象地上聚土为封之形。封字,金文作■,从又(手)持树(■),植于土上;又作■,从■从■,■即丰的省文,■为■的省文,■字正象两手捧持树木种植形状,也正是《易经·系辞》所谓“不封不树”的“封”。《散氏盘》铭是记载■人■予散人眉田和井(邢)邑田后,整理两国封疆,沿界聚土植木必为封的情况。用以植封的树有柳、楮、■等,这与《论语·八佾》中的“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桕,周人以栗”,可以互相参证。

封为起土,■为聚土。所以封之下必定有沟。由此可知,所谓封疆必有三事,即有封有沟有树。其所以如是者,大概是承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沿境林或防护林而来的。《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这里的“邑”,《释名》云:“人聚会之称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实际居住的地方”;郊、牧、野,就是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2页。

恩格斯所说的“广大的供打猎和捕鱼之用的地方”。林,可能就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边境森林”或“防卫林”。坰,即冂,《说文》云:“象远介也”,应当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我国古代的邑、郊、牧、野、林、坰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各个封国外围都有防卫林则是肯定的。这种作为分界的森林,最初当然是原始森林;而这也是“封”的古文■所取象的草木。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日渐成了生产资料,部落与部落间的日渐接近,也就产生了人为的疆界,这可能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相邻部落所承认的,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①的分界。这种人为的疆界最易取于自然或植种人造林,这就是金文■所取象的树木。由于■本象人用双手植林,■则从旁用土培林,也就有了人造林的意义。从此,“封”字就由原来的沿境林而有“界”义,更有“制畿封国”(《周礼·夏官·大司马》),即“立封于疆为界”(郑氏注)的意义。后来,便把分茅胙土叫作“封建”,而封建时必须分茅,当即由此而来。

(七)父家长制的特点,如恩格斯所指出,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制。根据这个特点考察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就不难看出,宗法就是一种父家长家庭或父家长家庭公社。父家长,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叫作“父”,这与罗马的家长贵族的家庭相同。

父家长的权力是很大的。我国的君位与宗族是一致的,父家长在宗族内的权力正如君主在国内一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父家长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本来是民主选举的,但是,由于阶级的产生,其中富有的父家长就已在政治上、经济上独揽大权,形成了氏族贵族,因而父家长就由选举制而变为父子世袭制。兄终弟及可能是由选举制到父子世袭制的一种中间形态。武王灭商,特别是周公东征以后,他们把自己的宗族在父家长的率领下分封到各占领区去建立“封国”。因此,这些父家长也就成了各地方的统治者——诸侯,以“国”、“野”形式进行统治。所以,所谓“封国”者,也就是把氏族贵族变成为统治阶级,宗族即父家长制家族公社则变成一种超乎“公共权力”之上的国家机器。这种权力,就甲骨文来看,商代就应该已有其雏形,到了西周便告完成。

在周初封建时,往往以被征服的殷族和其他各族赏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如鲁公伯禽封于商奄之虚即“少皞之虚”,分赐有“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和“官司彝器”等,另外还有“殷民六族”。这个“殷民”可能是指的被征服的商殷贵族即公社之长,所以《左传》定公四年云:“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这里的“宗氏”,指宗族,有大宗率领;“分族”,指“宗族”的分支,有“侧室”、“小宗”之长率领,与“大宗”相辑受“大宗”管辖;“类丑”,指“宗人”和“臣仆”,当以“室”分,直接受其家长之统领,而间接受其“宗长”之统帅。这些宗族之宗长,可以“法则周公”、“即命于周”而“职事于鲁”,其为助鲁公统治公社农民的贵族自无疑问。

当时的一个宗族是由若干“室”组成的,如果说宗族是父家长大家庭,那么“室”就是小家族。这种“室”到了春秋时代,不只是指的妻室、家室而言,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内。《仪礼·丧服》云:“异居则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就是说,父子兄弟虽已婚后分居,但它还是宗族的一分子,不能自蓄财产。

“室”的主要财产为“田”。《国语·晋语》载厉公“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时人以为“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就是“室”的主要财产为“田”的证明。“室”之财产除田而外,重要的还有人,包括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此外就是所谓“器用、财贿”。这种“室”所握有的土地等财产,就是奴隶制大家庭的私有财产。了解了这一点,对于《左传》中的“分其室”、“兼其室”、“纳其室”的“室”,就容易理解其为当时公社所有制下的一种私有性质的土地了。

(八)周代统治阶级的核心是世袭贵族,商代的情况大概也是如此。

周初建国时,文武朝的同姓的亲和异姓的戚,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他们的子孙继承余荫,世世罔替,所以金文中常见“■(更)乃且(祖)考”(《舀鼎》)之类的词句,除了令其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令他们继承祖先的官职,因而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用”作结。周代的礼器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子孙代代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也是代代传下去的,此即所谓沿袭世职。职守身分的传递,在礼法上由“再封”礼仪予以承认。原来奴隶主贵族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接受的双方一方有变,就需举行一次授职典礼,可以称为“再封”。例如,《师虎■》中的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其祖考官职,今新王即位,又封师虎,把官守重申一遍,可见这种“再封”之礼当是为了表示新的隶属关系。大概奴隶主贵族去世后,周王对其子之“再封”时,苟无罪过,其职守是不会被褫的。所以《大盂鼎》铭中盂的父亲早逝,他在幼冲之年就继承了显职。周代的“再封”礼仪,今已较难了解,但是世官制度因此而趋稳固。西周数百年间,有权势的奴隶主贵族非无变易,但得势的贵族仍然世官。《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叔孙豹之言曰:“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当属事实。

周人的世官制度和一族的氏族集团性互为表里,代代执政本是氏族共治的遗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代代职掌官守,所以,《左传》文公十六年云:“弃官则族无所庇”。这也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世臣”(《孟子·梁惠王下》)。周代掌权的奴隶主贵族,都尽量把持既得权益,同族的成员也不能轻易被排斥在外。所以,鲁的三桓、郑的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在季氏”(《左传》昭公三十二年)是指全族而说的。于是,周代的奴隶主贵族政治,在纵的世袭制度代代传承之余,还有横的氏族集因。他们的势力之大,常常可与国君抗衡,“国”和“家”通常是并称的。要想当时国家的存在,必须首先扶植大奴隶主贵族,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这种奴隶主贵族氏族集团孟子称为“巨室”,他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上》),又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同上)。

周代的奴隶主贵族各有一篇渊远流长的族谱,有力量也有权力废立国君,这是氏族社会的遗习,不能一概都以“乱臣贼子”目之。周代所以能够实行贵族政治,其实力基础是建立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之上的。(九)在商周奴隶社会里,除了血缘宗法关系仍然相当牢固地存在之外,还有许多前社会遗留下来的旧制度、旧习惯、旧观念在起作用。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①。这种原始的“礼”,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它被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仪式被固定化,涉及面更加广泛,更显得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奴隶社会中的“礼”制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演化来的。在商周奴隶主贵族来说,“礼”的功用大体有三;一是规定名分,二是节制人情,三是进德坊(防)乱。

商周时期的“礼”是与道德和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礼”

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然”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于被压迫阶级的责任,被统治阶级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制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形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社会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于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在阶级社会里,“礼”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和表现。“礼”的内容是“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就是说,“礼”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礼”,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关系和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礼”的作用在于加强统治阶级对于人民的统治,即“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用刑,用刑就用兵。可见,当时奴隶主贵族制礼的目的,也就是《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春秋末年以后,特别是战国以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逐渐解体,新的地主阶级便脱出了公社的束缚,开始走上了历史舞台,因此,按血缘等级维持秩序的礼制,已经过时,适应私有财产所有者要求的成文法便产生了。成文法律的公布,是对于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一种威胁,是对于传统制度即“礼”的破坏。法的原则是“齐”,即以刑法把人们整齐一致。可见,春秋末年以来的“礼”与“刑”的斗争,从本质来说是氏族贵族奴隶主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斗争。这个斗争,发展到战国时代,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已经走向了死亡的前夜,代之而起的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这个历史趋势就迫使新兴地主阶级采取变法的形式提高君主权力,实行中央集权**主义的政治,以此消灭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废井田,开阡陌,公开承认土地私有,土地自由买卖,从此消灭氏族贵族奴隶主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和社会上的特权。他们对于旧的上层建筑的攻击特别猛烈,对于旧的制度的改革也比较彻底,因而旧的“礼”便完全被推翻,替代它的就是“法”。

(十)铁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使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了显著的发展。

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的出现,反映了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量的变化,即取消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实行了“履亩而税”制度。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便由过去的“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变为“自①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7页。

爰其处”。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并不一致。“履亩而税”制是按公社农民实行耕种的土地多少而征税,所以不管它是公社的授田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这样一来,奴隶主贵族的剥削量便可大大增加。所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由此看来,所谓“初税亩”,根本不是什么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

春秋时期的公社虽然仍旧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越来越密切,因而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荀子·仲尼》杨倞注)。所谓“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所谓“图”,“土地形象,出地广狭”(同上《司会》郑玄注)。可见,春秋时代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取消“公田”、“私田”后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定期上缴于各国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的征税和力役的根据。

西周时代的最高统治者周天子,是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并不以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具体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所以《国语·周语上》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可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公社内部的量变,“书社”的出现,就不得不加强其对公社农民之户口和土地的调查和控制。所以,宣王三十九年,周军和姜氏之戎战于千亩,周军大败后,“乃料(韦昭注曰:“数也”)民于太原”(《国语·周语上》。这种“大比”制度,就是“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周礼·小司徒》职),也就是把公社农民的总数报告于司寇,司寇在孟冬司民那天,把民数敬献给王者,王者拜受而藏之于天府。

这样一来,作为奴隶制度的经济基础就逐渐崩溃,中国古代社会也就走向解体。

(十一)西周时期,有周天子的威权在,各诸侯封国的争战并不激烈,战争的规模也比较小,列国向采邑奴隶主贵族征收的“赋”也不多;各国的贵族还不需动用“野人”的力量和资源,“野人”只能充当军夫、输草运粮、带着城板去筑城而已。但是春秋时代以后,各国之间的兼并转剧,战争范围逐渐扩大。这时,正值“国”、“野”关系逐渐混同,“野人”也就执干戈上战场,则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地位的转变。“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能服兵役,可是,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要州内“野人”也服兵役。按过去的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晋文公作三军,三年后又作五军,到了公元前538年则改作六军,几乎举国当兵,便是其证。当时的国君为了应付日益频繁的战争,除了扩充兵源要“野人”当兵外,还需他们提供兵赋,这就是史籍中所说的“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或“邱赋”(昭公四年)。距“作丘甲”已是百年后公元前483年的“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即举国皆赋,也是这一事实的反映。

周代社会中的“国人”在当时社会中有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参与国君的废立,左右一国的外交,甚至可以决定和战。“国人”所以能够有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实力,是基于公社组织和氏族遗习才能得到存在的。也就是由于凝固的公社组织将“国人”鸠集在一起,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到了春秋时代,公社逐渐走向解体,国野区别业已消失,“国人”与政的传统也和贵族政治一样,变成了昨日黄花,供人悼念而已。这样一来,随着公社共同体凝固性的烟消云散,“国人”于政的力量也就跟着瓦解,商周奴隶社会也就濒于尾声矣。

(十二)春秋时代,在南夷北狄交侵中原之际,华夏小国岌岌可危之时,齐桓公伐山戎救燕,为卫筑营丘、救邢,纠合诸侯,领导攘夷。这在当时诚然是件大事,但是霸者的大义却不仅止于抵抗北方的山戎和南方楚之北上。齐桓公的基本精神,主要在于维护奴隶制度,所谓攘夷不过是其一端,实际上他更注意消除或防范列国的内在矛盾和危机。公元前657年的阳谷之会,《公羊传》僖公三年所载齐桓公的宣言中所说的“无障谷,无贮米,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便是其证。《左传》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时所说的“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继承了霸政精神,承袭齐桓公而来。

但是,晋国的霸业自文公以下却是在不断摧毁封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元前635年,晋文公靖王子带之乱,纳周襄王,王赐阳、樊、温、原、赞茅之田,表现得最为明白。晋文公接收阳、樊时,阳人呼曰:“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国语·周语中》)。这里的“蔑杀其民人”是不承认其人民为“国人”身分,“泯其宗祊”是摧毁其国的统治阶级,将全部征服民降为“野人”,征服地沦为采邑。这种作风,大概是晋国的一贯作风,晋献公灭虢平虞取魏以来就是如此,所以阳、樊人“不敢服”。按着过去礼法,晋国本应维护他们的存在才对,然而文公还是“出其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占有其地。由此可见,晋文公以后的霸主虽仍维持霸主盟会的虚表,然而齐桓公所提倡的霸政精神早已丧失,那只是另一种政治形态出现的前奏,弱肉强食,已为人们所承认。原来为维系奴隶制国家的会盟制度,现在反而变成了剥夺奴隶制国家的主权,使其沦为附庸国家①。这样一来,商周时代的奴隶制即将结束矣。

(十三)商周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精神生活也具有它的独自的特色。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的地位。在商代创业之初,主宰一切的至上神,是“上帝”,在周代则是“天命”。商周奴隶主贵族阶级就是利用这一套宗教观念来作为统治与奴役人民的精神武器的。用马克思的话说,是以“想象的部落体,即神”①的资格而出现的。《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大盂鼎》铭也说:“■(粤)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这无不充分地表现了马克思所说的神授的观念。这样一来,当时的土地属于所谓“单个共同体”、“共同体之父”②的周天子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商周时期具有这一特点是与我国古代社会里长期残留着公社、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度分不开的。

铁制工具的使用,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终于冲破了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同时,随着经济制度的改变,又发生了阶级关系的大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学在官府”的局面也逐渐瓦解,涌现出大批“文学游说之士”,这是一个新的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很大社会影响的知识分子阶层。战国中期,在齐都近郊的“稷下学府”就集聚了多达“数千百人”的学士,其中地位高的有士十多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史记·齐世家》)。这些掌有专门知识的“士”,依附于不同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的阶级和阶层,成了这个时期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代表。他们从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出发,著书立说,议论政治,阐述哲理,展开思想上的斗争,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可见,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的出现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阶级根源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新旧社会交替的社会条件,又为诸子百家的自由争鸣,提供了特殊的历史舞台。

这种意识形态上的“百家争鸣”的表现形式,虽然异常纷歧混乱,但其核心不外是要求如何强化和扩大国家权力,以及否定旧的公社残余对于当时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百家争鸣”,把人们从氏族贵族奴隶主腐朽的意识形态下解放出来,为封建社会的诞生和统一的地主阶级的政权的建立提供思想条件。只是到了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之后,秦始皇为适应政治上封建**主义的需要,在思想文化上也实行封建**主义,焚书坑儒,定法于一尊,从而结束了“百家争鸣”的历史。

(十四)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槁——三稿》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①。这就是说,农业公社解体后,有两个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隶制度,或者走向农奴制即封建社会。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工商业的发达,人口的增加,我国古代公社的土地也逐渐开始了自由买卖,这就使中国古代公社逐渐走向最后解体。我国的古代公社和其他民族一样,它是原始社会的余波,它出现于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保留于阶级社会内部,直到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力发展,足以促使它消亡为止。促使我国古代公社的解体,大体上在战国中叶前后,这是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书中曾经说过:“从那一瞬间起,当自由地一旦变为可以自由出让的土地财产,变成商品的土地财产,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①。所以,汉人在论述到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兼并的开始,也都推源于商鞅的变法,例如《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的话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改制的诏令也说:“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罗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无锥之居。”我国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坏,公社农民将其自耕份地化为私有之后,在我国历史上便出现了一个小土地所有制的极盛时期。当时在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并不稳定,他们逐渐地贫困和分化。这些农民由于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的日渐增多,因而《吕氏春秋·为欲篇》中明确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这些丧失土地的农民,有的便为人雇佣,称为“庸”或“庸客”等;有的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弃产流亡,例如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人因为饥饿而死在沟壑之中。更有“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而沦为奴隶的;那些不甘心沦为奴隶的一般则采取了“壮者而散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的方式,成为一种“流民”。历史上所说的“郑国多盗”(《左传》昭公二十年),“鲁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并不是什么奴隶暴动,而是一些不甘心卖身为奴的武装流民而已。

破产流民的另外一条出路,根据《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语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种佃农在战国时期已经东鳞西爪地出现,当时的豪民,或者租给无地耕种之民,榨取收获量十分之五的地租。在我国的战国中期以后,封建生产关系就在这样复杂而尖锐的阶级对立中产生了,并在继续发展中。到了西汉,“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伍也”(《汉书·王莽传》中),对于失掉土地的农民,又进一步采取了强制手段,迫使他们束缚在土地上,佃耕交租,封建生产关系便成为当时社会中的主导形态。

附录二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斯维至第一章宗族(一)父家长家族宗族就是父家长家族①。氏族社会末期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的过渡之际,氏族中逐渐分化出来的父家长贵族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他以“父”自居,率领着若干妻妾儿女、奴隶以及其他非自由人组成家族,即父家长家族。H.L.摩尔根说:“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恩格斯引用了摩尔根上述的话后,加以概括说:“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他还说familia这个词最初并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②。

我们认为,我国先秦典籍里所习见的宗族就是父家长家族。早在四十年前李玄伯教授已首揭此说,我于1979年《释宗族》一文中也有阐述①。

我们现在有充分的根据可以证明这种父家长家族就是宗族。它曾经存在于商周时期,甚至可以后续于近代社会。如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沙俄以及印度等国都有其例。

丁山教授根据甲骨刻辞所见材料,作《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一书。他辛勤地研究了刻辞中许多氏族的名称,据他统计至少在二百余以上。他认为它们就是氏族,并且有的氏族名称或者族徽可以与青铜器铭文相印证。这是一项很有价值的研究。但是我们认为他所谓氏族实际就是宗族,即父家长家族,不一定都是氏族。

甲骨文屡见“宗”字,象在屋宇下祭祀祖先的宗庙建筑,以后引申为凡同在宗庙里祭祀祖先的人,就是同宗或同族。父就是父家长,《说文》解释云:“家长率教者”,它原来并不是生身之父的意思。甲骨文中屡见“父”字,象手持火炬或执斧钺之形。火就是家火。我国古代和罗马的父家长家族在屋子中间都有家火,由父家长保管,永不熄灭。或说手持之物为斧钺,其实与手持火炬意义也同,都是象征权威、权力的意思。贵族一词(Patrician)①详见拙作:《论管仲改革及其作用》,《东岳论丛》1985年第1期。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本由“父”(Pater)演变而来。我国春秋称贵族为“父”还很普遍,如宋国就有乐父、皇父、华父、孔父等。孔父就是孔子一族的祖先,“父”即父家长。如宋厉公的弟弟弗父何生孔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正考父生孔父嘉,除世子胜因早年病死,未及作父家长,故不称父,其余皆称为父。在氏族社会时期,父家长并不是世袭的,而是由族中推选。如公刘和古公亶父率领族人迁徙时,都召集“父老”(耆老)谈话,征求意见。《公刘》诗云:“饮之食之,君之宗之”,可见君宗同义。古公亶父对父老们说:“二三子何患乎无君”(《孟子·滕文公》上),似父家长是大家推选的。

关于父家长的权力,于《左传》也有痕迹可寻。如晋国大夫知(荀)罃被楚国所得,楚王有意释放他回去,便问他:你何以报答我。知罃回答说:“首(知罃父亲之名)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左传》成公三年)就是说,请求寡君同意在宗庙里杀戮。又国君放逐宗人,须先征求其宗主的意见。如郑放游楚于吴,子产执政,他问太叔,太叔说:“吉(太叔名)不能亢(庇护)身,焉能亢宗”?(昭公元年)太叔不愿意庇护游楚,故这样说,但执政仍须征求他的意见。更奇怪的事情是国君为太子娶亲时,见儿媳长得美丽,可以取为己有,而给太子另找一个代之。如鲁惠公、卫宣公、楚平王等都如此,当时人不以为怪。卫州吁之乱,大夫石碏的儿子石厚参与其乱。石碏多次劝戒他,不听。石碏故意要石厚到陈请求帮助,而结果被陈所执。石碏派人到陈监场,杀死石厚。当时人对此称之为“大义灭亲”。郑厉公时,大夫祭仲**。厉公与祭仲的女婿雍纠合谋,要雍纠杀死祭仲。雍纠妻知道此事后,问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结果雍纠反而被祭仲所杀。以上所列举的例子都说明父权的重大。

因此,父子之间的隶属关系,也就是君臣之间的隶属关系。《左传》桓公二年:“士有隶子弟”,以子弟为“隶”,这不但只限于“士”,卿大夫、诸侯、王室也是如此。

(二)宗族组织及其宗法在分析宗族的组织之前首先应该解释什么是“宗法”。宗法就是继承法。有宗族就有宗法,因此兄终弟及与嫡长子继承都是宗法。

过去我国学者只重视宗法而对于宗族的组织却很少记述。《礼记》有《丧服小纪》和《大传》二篇,成书甚晚,多不可据,而且也只是讲嫡长子继承法。因此使后人发生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宗法就是嫡长子继承法,非嫡长子继承法就不是宗法。如兄终弟及、幼子继承等就不是宗法,更进而认为无宗法(嫡长子继承法)也就认为无宗族,这真是大错特错了。“礼失求诸野”,现在我们可以凉山彝族的“家支”来做比较。四川民族研究所编写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对此有很好的叙述:诺合的家支组织是奴隶制社会以前氏族社会的蜕变,在形式上具有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组织的一些特征。

作者指出凉山彝族的“家支”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氏族,是很正确的。我们前面说过,罗马的父家长家族就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其实凉山彝族的家支也是父家长家族。该书接着说:传说凉山的诺合(黑彝奴隶主)都由古侯和曲涅两位祖先繁衍而来,至今已传至五十八代,约有一千余年的历史。二十代以前,凉山的诺合人口还不多,但此后人口繁衍,又分出许多诺合的“家”,如阿侯、果基家等等。“家”之下又有许多“支”,如阿侯“家”下分出尔目,阿呷、布吉等八个“支”,与以上的“家”合称为“家支”。支以下便是父系个体家庭为单位的诺合“户”狭义而言,家支系统包括这一血缘集团的“家”、“支”和“户”。广义而言,包括诺合各“户”所属的被统治者曲诺、阿加和呷西等等。(该书第1320页)

我们暂时不讨论凉山是否是奴隶制社会的问题,但是以其家支组织与宗族组织相比较,却可见二者有很多近似甚至相同之处:首先,凉山彝族是一个以父家长为首的父家长大家族。它由“家”、“支”和“户”三个层次组成,正如商周的宗族由“宗”、“族”和“室”三个层次组成一样。《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族于称庙。”由于鲁与吴都是同姓(姬),所以在宗庙内举行吊丧,同兄弟就是同族。这正象凉山彝族“家”下面是“支”一样。鲁与吴虽是同姓(传说吴的祖先太伯、仲雍都是古公亶父之子)但不一定属于同宗。宗是姓的分支,正象凉山彝族的家支都是从古侯和曲涅两姓分出来的,如阿侯家、果基家等等。太伯、仲雍早于周公二代,不妨认为同宗(但不能说以后的同姓都是同宗)。“宗”的下面又分为“族”,已由“同族于祢庙”可证。《左传》昭公三年,叔向对晏婴说:肸(叔向名)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而已。当时晋国的贵族家族已日趋衰落,叔向说他这一“宗”本来有十一族,但逐渐衰落,已只剩下羊舌氏一族了。在叔向说了这话以后二十五年,羊舌氏也被灭亡了。

“室”本来是指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不分阶级都可称“室”,也可称“家”,如王室、公室,也可称做王家、公家、私家。又如奴隶有配偶的也可称室或家。如金文中常见“臣十家”、“鬲百人”的记载,家指有配偶的奴隶,鬲以人称,则是单身奴隶。楚穆王即位以后,以其为太子之“室”赐予宠臣潘崇。(《左传》文公元年)这就不是指其妻妾儿女,因为他即使最宠爱潘崇也不能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妾儿女赐予潘崇,所以这“室”就只能是指奴隶。(详见夺田兼室一节)《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王室分给鲁国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可见殷民虽被瓜分,但是他们仍由父家长率领着,其宗族组织并未破坏。宗氏、分族就是“宗”和“族”,类似自由人,即族人,丑是非自由人,即奴隶了。丑正是宗族下面的基层组织——室。有似凉山彝族支里的曲诺、阿呷、呷西一样。《诗·周颂·良耜》云: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恤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这不但可证一族由百室组成,而且它是一个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的家庭公社或农村公社。《逸周书·作雒》篇说:“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可以作为旁证。孔子说过:“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也”,十室之邑则是最小的邑,至于“千室之邑”则已是很大的邑,就不象是家族了。至于“室”是“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也不能一概而论,它是宗族下的基层单位,却是可以肯定的。

(三)大宗和小宗由于人口的不断繁衍,贫富的分化加剧,因此宗族不能不发生分裂,即由一个宗族分裂为若干个宗族。《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丧服小纪》略同,但无此详明)

例如,周封鲁公伯禽为诸侯,他就是别子。他的子孙以他为祖,成为宗族,这就是“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他的卿大夫虽然由其分出,但都是“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小宗可以无数地分裂、发展。王室与诸侯相对应,前者为大宗,后者为小宗;诸侯与卿大夫相对应,亦是这样,但只称“公室”和“私室”。迁者就是由自身上数到高祖五世,以后族人便可另立宗庙,不再受大宗的领导了,从而血缘关系也就愈来愈加疏远。但是所有小宗都必须受大宗的领导,即受王室和诸侯的领导,这是绝对不变的。

宗法就是宗族的继承法,这一点很重要。周的宗法就是嫡长子继承法,这是周礼所规定的,但是实际执行却有很多困难。如春秋时东方诸侯鲁国却是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就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此外如宋、郑、卫、楚等国也常如此。因此,嫡长子继承是宗法,兄终弟及也是宗法;同是父子相继,还有长子继承和幼子继承之分。齐国女子不出嫁,实行赘婿,因此可以说是女儿继承法。云南傣族也常这样。为此,我们也绝不能认为只有嫡长子继承才称做宗法,兄终弟及就不是宗法。但是战国秦汉时期的礼书(如《礼记》及《仪礼》等)都以嫡长子继承为唯一的宗法。这样,殷商以“兄终弟及”为主或父死子继并行的继承法,不但不承认其有宗法,而且不承认其有宗族,这实在是大错特错①。

凉山彝族虽然家支林立,他们却无大宗与小宗之别。凉山有一句谚语说:“鸡蛋一般大”,以此比喻各家支都是一般大小的,谁也不能统治谁的。因此解放以前,各家支之间常常发生流血械斗,死伤很大,始终不能形成一个高临于宗族之上的“公共权力”,即国家。但是夏商周三代与凉山彝族不同,不但贵族之间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有一条血缘关系的纽带紧紧地联系着,而且天子诸侯贵族之间,大宗与小宗之间形成等级隶属关系,国家就是这样产生的。故《左传》桓公二年说: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以上为统治阶级)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以上为被统治阶级)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所谓国、家、侧室、贰宗,都是大小不等的宗族,父家长家族。庶人、工商虽然也有家族,但是它们没有象贵族那样严密的家族组织和继承法,正象凉山的曲诺也有家支一样。奴隶(阿加、呷西)是没有家支的,虽然他们也有配偶,但是无人身自由,也无婚配权。我国古代贵族的宗族有“氏”的称号,而庶人则无。所谓“氏以别贵贱”,即是此意。

战国以后,随着父家长贵族的没落,池城关系的郡县制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的宗法制,但是它仍以变相的形式延续到近现代。唯其如此,儒家的伦理道德与国家政治(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始终一贯地得以流行着。这就是中国的“家族本位”的传统文化。

①见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1947年开明版。

第二章家长奴隶制(一)家内奴隶的由来及其职役家长奴隶制(也叫做父家长奴隶制)是奴隶制的最初阶段。正如恩格斯所说,“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这里所说的“非自由人”自然包括奴隶和隶属民等。恩格斯又还说过,它们是“当作家庭的一分子而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见第三节)据此言之,我国古代的奴隶制应该叫做家长奴隶制或“家内奴隶制”。

远在氏族制末期,部落之间发生战争,因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心理,所以最初凡是在战争中所获俘虏,不分男女老少,无不杀死,或者把他们作为人祭的牺牲。但是后来渐渐地对于其中美丽的女性,可爱的幼童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俘虏就豢养起来,有的还被宠爱,收为养子。他(她)们住在主人的家里,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如烧饭做菜、纺织、做衣服、带孩子、养牛马等等。由于职务的不同,也有等级的差别,最高的奴隶就是管家奴隶,所谓冢宰。

先秦文献里奴隶的名称很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名词,通常被称为臣、妾,所谓“男为人臣,女为人妾。”也常常以“皂隶”、“皂牧”、“皂圉”等连称。此外还有仆、童、竖、臧、获、鬲、丑等等,不胜枚举。就其名称音义来看,臣、臧、获等都是由俘虏转化而来。为了怕他们反抗或者逃跑,就把他们的身体部分地摧残,如有的刺伤眼睛,或者锯断下肢,以及黥刺、阉势等等,极其残酷。如童、竖等都是幼小的奴隶。春秋时期宫廷里有叫做寺或寺人的,就是服侍主人的意思。《周礼》一书开头就是冢宰,它所统属的被称为奚、史、奄、仆的也都是奴隶。妾原来也是奴隶。我国古代贵族盛行的多妻妾制,可以多至数十。为了保证只为主人一人独占,因此使用许多被摧残了身体的,阉割了性器官的男性奴隶,即奄或阉。《诗·大雅·召旻》云:“昏■靡共”。《毛传》解释说:“■、■也”,《笺》补充说:“昏、■、皆奄人也,昏,其官名也。■,■毁阴者也”,都说得很对。其实,昏就是阍,即看门奴隶。但《郑笺》又说:“王远贤者而近刑奄之人,”却迂曲之至。我们认为“靡共”就是说宫廷要求刑奄之人过多,以至无法供应了。刑奄之人,就是后来宦官制度的滥觞,这一毒瘤后竟腐蚀中国的政体长达二三千年之久!

春秋时期,齐国还保留着许多原始的野蛮的风俗习惯,因此宫庭内的**现象也最严重,男女奴隶也特别多,有的还得到宠幸。齐桓公时,管仲病危,桓公问管仲“谁可相者?”管仲不肯回答,于是齐桓公自行提出:“易牙如何?”管仲回答:“杀子以适君,非人情,不可!”桓公又问:“开方如何?”管仲回答说:“倍(背)亲以适君,非人情,难近。”桓公接着又提出:“竖刁如何?”管仲回答说:“自宫以适君,非人情,难亲。”(见《史记·齐世家》)及(《管子·小称》)这三个人都是阉臣之流,他们为了博得主人的喜欢,什么违背人性的事都干得出来,甚至可以杀死自己的儿子、亲人,割掉自己的生殖器。

其实,鲁国三桓的“陪臣执国命”就是家臣叛乱。春秋以后,卿大夫贵族专政,势力强大,贵族中的最末一等的士,也有甘愿做贵族的家宰的。这就是晏婴所谓“士滥”的现象。(《左传》昭公三年)就“宰”的本义说,它本是指屋下从事家内劳役的奴隶,即“管家的”。但是后来家宰、冢宰以及宰相,都称做宰,就成为“百官之长”了。据说周公曾经做过冢宰,百官都要听命于他,其地位之崇,权力之大,可以想见。附带还须提到师、傅、保,它们原来也是家内奴隶。如殷商时的伊尹,傅说和师般,由于负责太子的保育和教导工作,地位尊崇,但说到底就是太子的保育员和教导员。伊尹是小臣、媵臣,这是古书和甲金文中有明证的。他也被称为“女师仆”。(《墨子·明鬼》)傅保古音同,故保母也称为“傅母”。又伊尹的官名为“阿保”,《说文》云:“妿、女师也,读若阿”,与保傅之名相应。有人怀疑他是女性,却是误会。

(二)奴隶与庶人的等级在中国古籍里,奴隶的名称很多,他们究属于哪一些等级?庶人是奴隶还是平民?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最好由春秋楚芋无宇“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谈话谈起。因为当时楚国芋无宇逃跑了一个看门(阍)的家内奴隶。无宇到章华宫去追捕,有司不让他进去,经过争执,终于进去了,他对楚灵王说了如下的话: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

这是关于古代等级的一段重要的史料,对于如下几个问题应略作解释:(1)芋尹无宇为什么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谈起。这是说土地是王有的,所有臣民也是王有的。西汉末年王莽变法,他企图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主张恢复土地“王有”,奴隶为‘私属”,似乎奴隶承认可以私有。

(2)楚芋尹无宇说“人有十等”,实际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包括圉和牧)。值得注意的是,他为什么不把庶人工商也算在内?如果把庶人、工和商算在里面,就至少有十四等了。奴隶的名称很多,如果每个名称算做一等,就至少有二十余等。

(3)庶人、工商无论如何没有理由不把它们算做等级。我在十年前的旧作《论庶人》里早已指出,庶人工商应该算为平民,不是奴隶,幸而得到一些同志的同意①。《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是庶人、工商确在皂隶、牧圉之上。襄公九年说:“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同样可以证明庶人、工商在皂隶之上,其所以商工与皂隶在一起说的原因,是古代“工商食官”与奴隶都各有专业(技艺),不能任意改变,因此合在一起说。《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国赵鞅的誓师辞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庶人、工商和人臣、隶圉是两个不同的等级,所以他们的待遇也不同。就是说,如果他们同样获得战功的话,庶人工商可以上升为官,而人臣隶圉则只获得免除奴籍。(见杜注)由上所述可以完全证明庶人工商无论作为等级或阶级都与奴隶不同。芋①见王国维《殷周制度略论》(《观堂集林》卷十)。

尹无宇所以说“人有十等”,是完全为了适应“天有十日”的说法。十日不是十个太阳,而是从甲到癸恰好一旬(十天)。

(4)士以下,所谓皂、舆、隶、僚、仆、台,必是奴隶,是不须详细证明的,因为芋尹无宇上面的一番话是因他逃跑了一个看门的家内奴隶而说起来的。他下文还提到周文王“有亡荒阅”,楚文王有“仆区之法”,都是有关搜捕逃亡奴隶之法。又他还说殷纣王相反,为“天下逋逃主”,藏匿和引诱别人的逃亡奴隶,这正是他被灭亡的原因。周文王、楚文王所以兴强,正是他有搜捕逃亡奴隶的法律。

皂隶以下都是奴隶,这是无须怀疑的,但是它们之间也是有等级的,一级隶属于一级。清俞正燮于《仆臣台义》中说“自皂以下得相役使,故曰臣曰等也”。(《癸已类稿》卷二)他已经看出这一特点。不过事实上未必就那么严格,如或称“隶圉”、或称“皂隶”等等。而且我们认为古人所谓“皂隶”,隋唐以后通称为奴隶或奴婢,只是其人身隶属比较严格,不一定是指“一无所有”,或者可以任意屠杀。因为奴隶既然是一种财产,主人是决不愿意随便浪费的,只是说他们的性命没有保障而已,所以人殉、人祭所杀的主要是没有经过“驯化”的俘虏,而不是奴隶,虽或偶有奴隶、甚至“亲■”,与主人一起埋葬,那又是另一种性质。

一般地说,家内奴隶只使用于家内劳动,但是也不能绝对化,如《克鼎》铭文说:“锡汝(克)于某(地名)”一连有好几个地区,然后说“锡汝井家某田于畯山,以(与)厥臣妾”,这里土地与臣妾并赐,似乎证明奴隶也使用于农业劳动,但是这样的例子极少。

(三)关于社会性质的问题说到这里,不能不牵涉到我国古代社会性质的问题。郭沫若三十年代以来是一贯主张商周(西周)为奴隶社会论者,但是他在晚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说: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如果太强调了村社成员,那么中国会没有奴隶社会①。

看来郭老已经默认商周家内奴隶和村社的存在这一事实,但是他很担心“太强调了”,就会使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其实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三个古代国家中,只有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罗马则其次,就不那么纯粹典型了,至于德意志则根本没有达到发达的奴隶制。恩格斯说:“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②恩格斯却肯定东方国家(包括中国)是家内奴隶制,因为他这样说过:“象东方那样家庭中的奴隶制度,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奴隶制度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是当做家庭的一份子而间接成为生产基础的,那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隶式的婢妾”③,据说这段话在恩格斯原稿中已经划过删去记号,表明恩格斯的观点后来改变了。我们认为恩格斯这一观点并未改变,请读者一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罗马的父家长家族的叙述,就可知道,因为它正是“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的。凡是家庭奴隶制(奴隶制的初级阶段)莫不如此,恐怕也不只东方国家为然。恩格斯认为家长奴隶制,其奴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而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这一句话很重要,但却被考证者忽略。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在证明我国商周时期(夏姑不论)的确只是家长奴隶制,而不是发达的生产奴隶制,因此庶人始终是直接生产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说到东方国家的社会性质问题时,也并没有说氏族社会以后,必然是奴隶社会。比如他们在叙述了罗马的父家长家族以后,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①马克思这里所谓“现代家庭在萌芽时”,是指父家长家族,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因素是同时存在的。所谓“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我们仔细考虑,在我国古代的井田制中,农民助耕公田正是与“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徭役制,农奴关系就这样发生的。

至于凉山彝族社会似乎与商周社会不同。因为它们的奴隶阿加、呷西已直接参加生产,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不是间接地参加生产,而是直接地参加农业生产。这个问题应该另文详论。我们初步的意见是阿加、呷西也是家内奴隶,因为凉山处于崇山急湍之中,与外间几乎隔绝,商品经济畸形地发展(以贩鸦片为主),所以奴隶制始终是家长奴隶制。但是长期畜养家内奴隶,不使他(她)们参加农业生产,是不经济的,因此黑彝贵族不得不于家内劳动以外,同时驱使他(她)们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即所谓“耕作地”(黑彝贵族的土地)。凉山彝族也还有使阿加去远地开荒的,土地成熟后,主人却又有权收回。这样一来,奴隶始终只是奴隶,而不能成为农奴关系。凉山彝族中的曲诺,也有家支组织,但他们始终没有形成公社。所以黑彝贵族剥削、奴役他们,有似奴隶,但是他们仍有一定的私有土地,也有一定的自由身份。因此,他们有似古代中原的“庶人”即平民的一面。关于曲诺的阶级性,过去有一些民族学者论定为奴隶,胡庆钧和四川民族研究所合作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书中都论定为“隶属民”,但希腊罗马的隶属民实际仍是奴隶①。我们则论定为平民。

凉山彝族社会是否应该称为奴隶社会,还值得讨论的,不过他们的奴隶制却始终是家长奴隶制,或者是比较发达的家长奴隶制,而不是希腊罗马那样的生产奴隶制。

第三章公社(一)社的崇拜社是原始人最早崇拜女性祖先的地方。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这种原始性的宗教意义已渐渐淡忘,但是他们还是年复一年地按照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举行纪念活动。1986年辽西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中所发现的“女神庙”,我们认为就是社①。

甲骨文“土”字作■形,与社本是一字,后人为了与“土”相区别,故加偏旁作社。商人认为他们是有戎氏女简狄所生,因此商人崇拜她为女神,即女性祖先,其男性祖先不是人,而是上帝,或者是图腾“玄鸟”,就是燕①拙作《论庶人》发表于1978年吉林《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因为在此以前,史学界只承认庶人为奴隶,大家早有不同看法,此文首先大胆地说了出来而已。

子。

《诗·商颂》是春秋时宋国正考父为了祭祀其祖国殷商而作,其《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甲骨文“■土”,王国维首先释做“邦社”,打开了殷商社会的秘密。武丁时甲骨卜辞有云: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

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粹》907)

以上四个“土”字,都应读作“社”字,即东社、南社、西社、北社。近人读作“土”字,以东、西、南、北四方解之,这是不正确的。如《诗·大雅·甫田》:“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诗·大雅·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都是社方并称,且同是祈年之辞,则东土、南土、西土、北土不是指方向,而是向社祈年,可以确定无疑。又我们于甲骨卜辞常见“宁雨于土”和“宁雨于方”,也是土(社)方并称,则“土”即为“社”。

《逸周书·作雒》篇记载周初分封诸侯,作邑于洛,可与《尚书·召诰》、《洛诰》诸篇互相印证。《作雒》篇说:乃建大社于国中,其谴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衅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一方之土,焘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周人这一礼俗,显然是沿袭殷人的。《尚书·洛诰》云:“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又《召诰》云:“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可见周初沿袭殷商礼俗之证。不但这样,《作雒》这一记载,不但证明丰镐有“大社”存在,而且分封诸侯要“凿取其一方之土”,以象征诸侯之社是由大社分出来的。中央与东西南北,与上引卜辞完全契合。

但是周人祭社,其女性祖先不是简狄,而是姜嫄。《史记·周本纪》说: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嚳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初欲弃之,因名为弃。

这个祖先降生传说,可以叫做“感生说”,显然与殷商人不同。殷商为我国东方沿海国家,自山东半岛渡过渤海湾到辽东半岛以至朝鲜半岛,自古为东夷人居住活动的地方,这一带几乎都有卵生的传说。而西北黄土高原却流传着“感生说”,此其一。周人在这传说中,不但没有图腾的痕迹,而直接谓姜原是帝嚳的元妃。这样一来,不但与殷人女性祖先简狄“为帝嚳次妃”(《史记·殷本纪》)同为姊妹关系了吗?显而易见,这是战国秦汉时人有意把商周两族拉拢在一起的,以符合大一统思想。但是周人也有社的崇拜,是无可怀疑的事实。

鲁国由西方迁到东方沿海建国,因此在今山东曲阜也有社——閟宫的建筑。《诗·鲁颂·閟宫》说:閟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这“閟宫”,《毛传》认为是“常閟而无事”,故称“閟宫”,这是汉人已不知道社原是祭祀女性祖先的礼俗,并且事涉淫秽,故加以保密。但每年仲春之月,男女青年仍在这里歌舞幽会,閟者秘密也,本在野外密林草丛的阴蔽之下进行幽会,后来有了房屋建筑加于社上,故曰“閟宫”,其女性祖先称为“高楳”,仍是玄鸟(燕)的象征,还不失社的活动本意。当然周的女性祖先是姜嫄,而非简狄。这于诗中已明白指出了的。

周人对祭祀女性祖先的地方叫做社,也叫做畤,秦人在周的故墟建立了社,但却不称为“社”,而称为“畤”(篆文作■)其实畤就是社。畤本从田从止,寸(手)可能是后来加的,正如封本作■,而小篆加寸(手)。《诗·大雅·生民》说: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

这首诗旧注迂曲①。《史记·周本纪》绎其诗意云:“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悦”最为明白。我们认为诗云“履帝武敏歆”,就是“见巨人迹,心忻然悦”。“帝武”即巨人迹,“敏歆”即心忻然悦。又诗云“攸介攸止”,介即界,田界也,止即趾之本字。总之《诗》的关键就是脚印,脚趾。这样■(畤)从田从止,也就瞭然。古代社(畤)四周种植大树,故以寸象之。战国秦汉人讳言女性祖先,而以男性祖先“感生帝”代之,这是女性的一大失败。《墨子·明鬼》篇说:“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疑是衍文),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如上所说,鲁之“閟宫”也同样是社。古代自燕、齐、鲁、郑(也有桑林之社)、楚,以至周秦,几乎整个中国都莫不有社①。

(二)公社及其田制社也是一个社会组织,更确切说它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即围绕着女性祖先而形成的氏族公社,最后由父系氏族公社、家族公社,以至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公有和私有相结合的农村公社。

我国商周既是父家长家族盛行时期,因此也是家族公社盛行时期。但是社会发展不是一刀切的。例如孟子在滕国碰到许行之徒,他们提出“君民并耕”的主张,很象是氏族公社的反映。孟子则不然。他猛烈地驳斥许行之徒的学说是反动的,不可能实行的。他认为“君子”与“小人”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君子”虽有世禄和爵位,但他们“劳心”也是劳动(所谓“禄足代耕”),而且主张“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也是正当的,合理的。因此他所讲的井田制,一方面反映了公社原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田制,另方面已是“劳心者”剥削和奴役“劳力者”的田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368—369)和第三卷(1049页)重复引用波兰、罗马尼亚古代共有制的残余,在过渡为独立农民经济以后,还保留下来的田制说:土地一部分当作自由的私田,由共同体诸成员独立去耕作,一部分当作公田,由共同体去耕作,这种共同体劳动的产物,一部分当作收成不足时,或他种意外事情的准备金,一部分作为国家储藏,为了应付战争、宗教及其他各种共同事务的费用,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地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生的。(可以与第三卷比较参考)

这段记载,倘使我们与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比较,几乎使我们觉得是两种语言①《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21页。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的翻译。对于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有信之者,也有怀疑者,而都是没有了解它是公社土地所有制。孟子所述,既有原始的公社形态的成分,也有“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社已“被侵夺了”的情形。由于后者,因此,“自由农民在公社上所做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孟子建议滕文公实行“仁政”,必须恢复井田。但战国时井田制已因“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而已破坏了。因此,使井田农民助耕公田,不是同马克思所讲波兰、罗马尼亚在时间的进行中的情形一样了吗?我们不是作形式上的比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的确性质也有了变迁,这是应该注意的。

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与波兰、罗马尼亚把共同体内的土地分做两部分完全一样。孟子又说:“乡田同井,死徙无出乡。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种情形只有建筑在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公社才能做到,决不是孟子的空想乌托邦。

据上所述,井田是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是国家产生之后,它们又成为土地王有制下面一种土地所有制,就是说,公社土地成为王有的了。马克思说:“凌驾(不如译为“君临”更加确切)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①唯其如此,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一定有大部分前代遗留下来的公社被掠夺了,被侵占了的情况。可惜这方面的史料留下来的很少。周宣王时封申伯于谢,《大雅·崧高》诗云:“因是谢人,以作尔庸”。这就是说,被征服的谢人,被迫在城(庸、墉)外从事农业劳动。又诗里说:“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申伯被封之时,由召伯去帮助申伯筑城,又给申建筑房屋(宅)并划分土地给申伯。毫无疑义,申伯的封地、房屋,土田都是掠取谢人的。“因是谢人”一句,使我们自然地联想到鲁公伯禽被封于曲阜时说“因商奄之民”的话来,也就是说,被征服的商奄之民成为附庸之民了。所谓“土田倍敦”,就是说商奄的土地被鲁国统治者所夺取、侵占了。陪敦,王国维认为就是“仆庸”,亦即“附庸”,其说确不可易。知道这一情形,我们便可以来谈谈所谓“贡法”,“彻法”、“助法”。古代学者把它们作为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法。这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贡法就是征服者迫令被征服者“因土所宜”进贡土特产、牲畜、人夫以至美女、奴隶等,彻法就是征收被征服者的土田和实物税。助法则是殷周征调被征服者的公社成员代耕公田,即孟子所谓“助者藉也”,引申为“借民助耕”。助法本是殷人之法,周初也使用此法,故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但他又说:“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似周人亦用助法了。因为周人住在“国”(城)中,它统治住在野外的庶人(也即野人)迫令他们助耕周统治者的“籍田”,所以说“虽周亦助也”。这一矛盾就应这样解决①。

解放以前云南西双版纳也有类似孟子所讲的那样的田制,虽然当地的傣族已经是封建领主社会了(据云南民族学者马曜、缪鸾和的说法),但是它们还保存着公社的遗制,即一种由农民集体占有的“寨公田”,这反映傣族的土地最早是归村社所有的。后来随着傣族社会的封建化,村社土地大都被①辽河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女神庙的发掘简报,详见《文物》1986年第八期并同期有孙守道、郭大顺的研究。关于社的研究,拙作《汤祷雨桑林之社和桑林之舞》及《由箕器铭文推论燕商文化》二文可以参考。最高领主“召片领”所夺。因此所谓“寨公田”只保留村社土地所有的名义而变为领主分配给农民的份地,由农民耕种,向领主出各种徭役和地租,从而农民(公社成员)变成领主的农奴。领主们把全部土地分为领主土地和农奴的份地。农奴们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私庄,缴纳全部收获物。份地归自己耕种,收获物属于自己所有,不再向领主缴纳地租。马、缪二位同志认为,从征收劳动地租的情况看,这里的“寨公田”很象孟子所说的“八家皆私百亩”的私田,即农奴份地;还有一种领主或官吏所有的所谓“波郎田”,很象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的公田。傣族农奴代耕领主田时,确是象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因为领主不开秧门,农奴就不能耕种②。

我认为马、缪两位同志把孟子所讲的井田制与西双版纳的田制相比拟是很有眼光的。但是我怀疑傣族的“寨公田”应该原是井田中的公田,农民的份地则是私田。其次我不同意西周是封建领主社会,因为西周时井田制还没有完全破坏,因此公社农民还不可能完全农奴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波兰、罗马尼亚的公、私两部分土地都“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产生的。”(见前引)这一情形,周在春秋战国之际方才产生。马、缪两位过分相信《周礼》的材料是不足相信的。(《周礼》是战国时期的著作)其三,马、缪两位的论文中认为西双版纳的农奴原是“召片领”和他的贵族家里的奴隶,这固然很对。但是西周农民的农奴化应该是由公社农民必须“助耕公田”一事转化过来,这样才符合马克思所说“自由农民在他们公地上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农奴关系就是这样产生的”。

因此我联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凉山彝族虽然有很发达的奴隶制,何以没有奴隶变为农奴的事实?我反复思考,认为就是凉山彝族没有公社的存在,因为只有公社农民“助耕公田”的徭役劳动才可能促使农奴化的发展。就这一点说,傣族社会又与西周更为近似。

现在我们再来谈谈“籍田”有关的问题。“籍田”原是庆祝丰收向祖先、上帝表示感谢的祭祀仪式。“籍田”所种的粮食就是专为祭祀祖先、上帝时用的,叫做“粢盛。”因此这种籍田和活动必然起源很早。如下甲骨卜辞是大家所熟习的,我们认为就是殷王征调附近公社农民在籍田上集体劳动: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粹》866)

辛丑贞(中缺)人三千籍(《粹》1299)

贞惟小臣令众黍(通472)

王往以众黍于□(地名)(通473)

甲骨卜辞习见“众”和“众人”,过去有的学者认为他们就是奴隶。这一说法已早更正。我们认为就是殷商的公社成员,他们既要种田,也要当兵。周初也袭用殷商的名称,如《周颂·臣工》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意思说,命令我的众人,准备好你们的农具吧!这与卜辞所说:“王大令众人,曰■田。”语意全同。但周人后来很少袭用“众人”这一名称,而改称“农夫”、“农人”,如《诗·噫嘻》云:“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再如《诗·小雅·甫田》既说:“我取其陈,食我农夫”,又说:“曾孙不怒、农夫克敏”。“黍稷稻梁,农夫之庆。”(此《甫田》与《齐风·甫田》同名),《国语·周语》记载“宣王不籍千亩”,则又称为“庶民”,云:“庶民终于千亩。”庶民即庶人。庶人与众人意义似同,但周人指姬姓以外的异姓为“庶姓”,因此庶人、庶民与殷商所谓“众”、“众人”,又有不同。

上引卜辞云:“(中缺)人三千籍。”疑缺一“众”字。此“籍”字为动词,犹春秋时鄅国“籍稻”。不过,我们认为亦是籍田。三千人同时耕种籍田,可以想见籍田规模之大,人数之多。《周颂·噫嘻》云:“十千维耦”,《周颂·载芟》云:“千耦其芸”,是以一千个人为耦。虽然这样解释人数减少了不少,但是卜辞云:“人三千籍”,仍然人数不少。

我们认为庶人主要是居住在四郊以外的被征服者,亦即野人,《周礼》则称为“氓”,他们从事农业劳动。“籍田”是统治阶级用以祭祀祖先、上帝的土地,征调四郊的公社成员农民“代耕”,所以它也是公田。《大雅·韩奕》诗说:“实亩实籍”,亩指私田,籍指公田。不过殷周统治阶级的“籍田”乃集中于一地,不在公社之中,所以籍田虽然也是公田,但是它和井田中的公田不同。《大雅·灵台》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又云:“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诗序》曰:“民始附也。文王受命,而民乐其有灵德,以及鸟鲁昆虫焉”。虽然有些夸张,但文王之时国家初建,它为了招抚“归附”的异族人民,是比较宽大的,所以四处庶民都很踊跃地来替文王建筑灵台。所谓“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庶民子来”也有一部分事实。由此也可证明庶民庶人是指被征服者的人民,而不是奴隶①。

第四章封建(一)封建的本义及其起源“封建”的本义就是“封土建国”。夏商周三代以前,我国曾经经历了漫长的氏族社会,而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的分化,它们在各自不同的地区渐渐强大起来,兼并和融和了许多氏族和部落而后成为宗法封建制国家。

封土就是划分土地的疆界,建国就是建城。甲骨文中已有“半”字,即今“丰”字,象林木丰盛之形。金文于丰字下加两手捧木,作■,即今“奉”字。《散氏盘》(即《矢人盘》)记载土地疆界,说“奉于原道”,“奉于周道”,并“一奉”“三奉”之奉皆封字。金文奉本封之本字。因为古人划分土地、疆界以林木为标志,所以奉从两手捧着林木之形。小篆封作■字,从■从土从寸,会意。从■显系从半之误,《说文》解为“守其制度也”,更是后起之说,它已不知寸即奉木、植木作为土地疆界之意了。

次言建国。古代国就是城区,京师。殷商自称为商,也叫做“大邑商”

或“天邑商”。(天大同字)入商也就是入国。但甲骨文尚无“国”字,而有土方、邛方、羌方、尸方其数逾百,兹不必枚举。因此“多方”就是多国,四方就是四国。它们是否有如我们今人的国家观念,尚难明确地说,但是殷商已经产生和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贵族民主专政的国家,确是史学界所承认的。

“封建”一词本是先秦典籍中所习见,因为它是“封土建国”的约缩语或简称,所以少知其本义所在。近代学者由于坚持马克思的五种生产方式,认为氏族社会以后必定是奴隶社会,因此他们对于封建一词往往加以“所谓”,意即它不是欧洲中世纪国家那样的封建主义社会,或者干脆地认为“封建”是秦汉的儒者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一套“外衣”,这实在是莫大的错误。我们反复研究,我国自氏族社会以后即直接进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贵族民主专政的宗法封建社会,其国家也就是宗法封建制国家。这样一来,封建实在是我国古代宗法封建制国家形成的标志①。

何以知道我国氏族社会以后就直接进入宗法封建社会呢?《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周襄王将以狄伐郑,富辰谏曰:“不可。臣闻之,太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按“太上”、“其次”固然有最好、较次的意义,但是这里实际也是指时代先后,即最初是德治的时代,即《礼运》所谓尧舜禹的“大同”时代,用现在的话说,即氏族社会。“亲亲以相及”就是宗法封建的时代。《礼运》所谓“小康”时代,相当于商汤周文武时代。不但只此,《左传》隐公八年众仲论姓氏的起源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我们认为建德与建国所指的时代也有不同。孔子也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过去我们只以为是孔子对于德治的赞美,而不知孔子是指尧舜禹时代。

(二)建城《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初分封鲁、晋、卫三国的情形,对于分封康叔于殷墟时说:“自武父以南及■田之北境,取于有■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这就是划定康叔所封的领土的范围。康叔的“国”就是在殷墟上面建立起来的国就是城,由此可见,建城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甲骨卜辞屡见“作邑”,略引数例如次:作大邑于唐土(《金》611)

王作邑,帝若,我从止唐(乙570)

王作邑、帝若,(乙1947)

余其作邑。(前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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