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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探长 第三百七十章 凡走过

作者:奉义天涯 分类:其他小说 更新时间:2022-09-26 16:12:39 来源:笔趣阁

这案件漏洞和线索,在白松看来,实在是太多了。

当你想掩饰一个线索的时候,往往会留下更多的线索。

第一就是,既然这个联络人与司机之间并不是通过电话等方式交流的,那么是通过什么呢?按照常理来说,想要撞上白松的车子,必然要尽早掌握情报,然后准备追上去,不然的话情报落后几分钟,追都追不到了。

第二就是,司机在饭店吃饭的事情,联络人一方是如何得知的?为何今天要赶过去销毁录像?为何昨天、前天不知道?

今天去偷偷销毁监控设备的人,到底是干嘛的?

第三就是,汽车经过专业的改装,这是谁做的?没有一点汽修水平的人是不可能做这个的。而且,这种改装,一般的汽修店,给钱也不敢干。

这不是改别的,而是把刹车改的失灵,这简直就是开玩笑。所以这辆车,肯定是在停车的地方被改的,不可能是改完了开过来的。司机之前的停车点也已经找到了,现场可是留下了不少证据。

第四就是,车子的安全带谁改的?这可是两回事。司机可不想死,如果安全带已经断了或者看着就坏了,他可不傻。

白松不会小看任何一个人,即便是这个死去的司机,也一定不是什么傻瓜。因此他丝毫不怀疑车子的安全带在系上那一刻,是不存在表面问题的。

直到发生了猛烈撞击之后,车子安全带才出了问题,这也是技术活。而且跟之前改刹车的很可能不是一批人,因为这次改装是要避开司机的。

第五...

都什么时代了,还敢这么玩...

这是把警察当傻子吗?也许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是所谓完美的犯罪,但是漏洞一大堆,而且每次有人试图抹除一个新的漏洞时,要么会留下新的证据漏洞、要么就是留下新的逻辑漏洞。

一个一个来分析,从联系方式上来说,可能会有几种,最可能的办法就是直接联系。也就是说,联系人的位置,是司机可以看到的位置,二人之间通过手势等直接联系。

结合车子的停车点,白松和大家分析了一下小区的楼房结构,如果说这个联络人要同时可以看得到白松的停车位和司机的停车点,那么可以选择的地方并不多,李队直接安排了两个人去现场了。

关于今天有人去破坏监控这个事情,现在这个人的信息也到了几人的桌上。

“这个人有问题,我看着不像正常人。”有人提出了观点:“我们得给他做个精神鉴定。”

“嗯,那肯定要做。”李队表示了同意。

“是啊是啊,得做。”有人附和道:“我这就去跟秦支队那边汇报一下。”

“不用。”李队抬手拦住了他,“不急,秦支队那边肯定会有安排。”

这个人叫王树军,是个农民,赣省人,今年40多岁,来天华市有一段时间了,打工的,很不配合警察,警察问什么都是不知道,问他为什么要去破坏监控,他的说法是,想去偷东西,然后没东西可偷,怕被发现,于是破坏了监控。

大家看来,这个人不会是联络人,而更大的可能是有人雇用他来做这个事情,估计也是做了一些许诺。

这个人傻乎乎的,一根筋,估计也是拿了钱然后被人利用。

有些时候,像这样的人在哪里都很难被重视,而一旦有人对他施以好意,就很容易被感动。关于他的分析,大家普遍认为,雇佣他的人给了不少钱,这个钱足以让他愿意承担被抓的风险。

如果只是故意损毁财物的话,这个事情撑死了也就是个普通刑事案件,甚至都不够刑事案件的标准。因此即便这个人被警察抓了,估计也被嘱咐好了,最多关7到15天。

如果是治安案件,治安拘留是处罚,单案最多15天;刑事案件的话,这种情况最多是7天,七天后要么逮捕要么释放。

逮捕是不可能的了,这案子太小了。

根据刑诉法1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把刑拘的七天时间视作一个倒计时七天的沙漏,那么一旦开始精神病鉴定,沙漏就停止,直到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刻再重新开始。

大家分析了一下,这个被关押的人,一旦被羁押超过十五天,就一定会对他的“雇佣者”产生极大的不信任,这事情就简单多了。

从与对手的博弈中,可以看出,这个对手对很多细节的处理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很懂得销毁证据。但是,

凡走过,必留痕----艾德蒙·罗卡。

曾经有一个炒的很火的话题,职业的刑侦专家如果去犯案,有没有可能完成完美犯罪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有答案的,不可能。

这就好像在问,顶尖的医生、院士级大佬,有没有可能懂所有的医术呢?

刑侦专家也一样,在一个行业上走得越远,就一定越来越专。也许足迹专家可以把自己的足迹处理的天衣无缝,但是他不可能也有能力处理其他的线索。

...

接下来是修车的问题,这么大的车子在维修和更改的过程中,以及停车的现场,还是发现了不少痕迹的。从手法上来说,这个人的手法是有的,但是却有多处磕碰。

也就是说,这次对车刹车系统的破坏,大概率是在夜间作业、光线条件差。

破坏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这些修车的,但凡是懂一点点法律,都不可能从事这个行为。

先说破坏刹车的行为。如果这个修理工,他知道司机要去杀人,那么他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然他大概率是不知道的,那么按照刑法119条第一款,就触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在刑期上和故意杀人罪一模一样。

再说破坏安全带的行为,这妥妥的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白松都不由得为这些人无奈,这么大的罪名,拿多少钱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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